小磨墨儿 发表于 2014-9-6 08:21:19

62岁老人偷掰玉米棒入狱带给我们什么反思?

本帖最后由 小磨墨儿 于 2014-9-6 08:23 编辑

作者褦襶子

最近,网媒纷纷炒作62岁农民五次偷掰玉米棒卖100多元,被以盗窃罪判刑的新闻。笔者不想探讨淮南之橘淮北之橘的问题。也不想剖析这种标准下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问题。只想就事论事谈谈一管之见。

    新闻所述,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9月份,被告人樊某利用人力三轮车,分别到封丘县鲁岗乡祝店村、曹岗乡王马牧村、大贾村等地,盗窃即将成熟的玉米棒约200多斤,将玉米棒去皮后,分多次卖出,换取人民币100多元。经封丘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玉米的价值为210元(鉴定费大概也不只210元吧)。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樊某盗窃的只是土地里生长的玉米棒,盗窃的金额也只有100元,达不到“数额较大”最低起点“1000元”的标准。但他在一年之内,五次到玉米地盗窃,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其犯罪构成不需要考虑是否达到盗窃数额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一审被判盗窃罪,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一年之内”、“多次多地”、“多次卖出”、“获利100多元”,肉食者可理解这几个概念?新闻中还赘述曾因犯盗伐林木罪,2009年11月被封丘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似乎在暗示读者,樊某是个好逸恶劳的惯偷。

    封丘县鲁岗乡祝店村与曹岗乡王马牧村、大贾村成三角形,即便图上直线距离往返一次也约十七八公里(乡下的公路不可能如高速公路一样笔直,实际距离远不止于此)。五次,奔波百公里左右,还要下玉米地里,在慌恐中掰玉米棒,并且去皮后多次卖出。如此辛劳的偷窃,是说明当事人樊某愚蠢呢,还是另有内情呢?

    笔者无从了解此案当事人的实际详情,就从几个角度来剖析一下。一即如媒体暗示,当事人樊某是个好逸恶劳的惯偷,生活中不缺这几吊卖玉米棒的小钱,只是偷窃成瘾,偷掰玉米棒是无法克制偷窃之癖。可是又如何解释使用人力三轮车,分五次偷窃,还要去皮后分多次卖出,才获利100多元?倘若真系好逸恶劳之辈,偷掰玉米棒后,还去什么皮,分什么多次卖出,直接都卖了不就得了。满足偷窃癖好,并不需要给玉米去什么皮,卖玉米棒也满足不了偷窃的癖好。200多斤玉米棒充其量也就400穗,分五次平均每次也就80穗(如果哪次多偷了,也会有少于80穗的时候)。80穗玉米也就一纺织袋,连半人力三轮车都装不满。这是说明,樊某体力不支呢?还是樊某不贪婪呢?还是只是象征性地满足一下自己偷窃癖好?也或因偷窃的恐慌所致?

    若是为了满足偷窃癖好,偷窃后要给玉米去皮分多次卖出不符合常理;若属体力不支,一个年逾花甲的老人,还要靠偷窃去满足生活需要这是我们这个社会的问题呢还是樊某个人的问题呢?司法机关在审理此案时,是否对当事人樊某的家庭生活情况作过调查?樊某偷窃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满足偷窃的癖好,还是生活需要?

    100多元对于当今消费是个什么概念?案发地距开封市也就30多公里,距省会郑州也不足100公里,属于中东部消费偏高地。即便当地农民工,奔波十七八公里,到地里掰80多穗玉米,给二三十元有没有人肯干大概还两说着。樊案是否需要给公众一个更详尽的交待,樊某偷窃的目的究竟为了什么?

    偷窃是不道德的,也是违法的。哪怕偷掰一穗玉米也是不应该的。可是什么原因导致已年逾花甲过了退休年龄的老人因此犯法?如若樊某偷窃玉米属于满足个人偷窃癖好,我们的社会应该如何预防这种畸形心态对于社会的危害。倘若是属于为生活所迫,我们应该如何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而只简单地死扣法条,岂不违背了法律的立法宗旨。

    笔者又要重提美国的一起妇孺超市偷窃案。一个美国妇女携幼小的孩子在超市偷窃食物,被超市方抓获。法庭在审理此案时,因为超市方在处理此事时侵犯了当事妇女的合法权利,被判对偷窃妇女作出经济赔偿。而当时美国各大媒体,对于此案的报导并没有停留在应不应该上,尤其是美国“公务员”群体发出呼声,认为一对妇孺,要靠偷窃来满足生存需要,这不是当事妇女的耻辱,而是美国这个社会的耻辱,是每个“公务员”的耻辱。

    樊案,是应该让我们庆幸我们的社会法制进步呢?还是应该带给我们更多案件背后的反思。或许都有,或许反思应该更多些。

小磨墨儿 发表于 2014-9-6 10:22:02

我还怕不给过呢谢谢管理
表面看这个跟信仰宗教无关,但是,真的无关吗??
宗教也好信仰也好不是出世的,应该是入世的。
这是我转载此文的目的和理由。
另,新闻负责报道,舆论负责批判,宗教负责帮助。对吗?请有心人帮助这位老人。

小磨墨儿 发表于 2014-9-6 10:41:19

小磨墨儿 发表于 2014-9-6 10:22
我还怕不给过呢谢谢管理
表面看这个跟信仰宗教无关,但是,真的无关吗??
宗教也好信仰也好不是出世的,应 ...

刚查了百度地图,鲁岗乡有一家基督教会。有请兄弟姐妹帮助

自由 发表于 2014-9-7 06:50:44

小磨墨儿 发表于 2014-9-6 10:41
刚查了百度地图,鲁岗乡有一家基督教会。有请兄弟姐妹帮助

地里偷掰玉米棒,换钱得了100元,
一审判了盗窃罪,古稀老汉说怪冤。
究竟冤不冤?且听法官言。

作者:封丘县人民法院

自由 发表于 2014-9-7 06:53:46

小磨墨儿 发表于 2014-9-6 10:22
我还怕不给过呢谢谢管理
表面看这个跟信仰宗教无关,但是,真的无关吗??
宗教也好信仰也好不是出世的,应 ...

    被告人樊某,男,62岁,小学肄业,农民,封丘县鲁岗乡农民。因犯盗伐林木罪,2009年11月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此次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9月份,被告人樊某利用人力三轮车,分四、五次到封丘县鲁岗乡祝店村东北地、曹岗乡王马牧村西南地、大贾村东南地,盗窃即将成熟的玉米棒约200多斤,将玉米棒去皮后,分多次卖给陈桥镇韩堂村,换取人民币100多元。经封丘县价格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玉米的价值为210元。被告人樊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封丘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樊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樊某认罪态度较好,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可酌定从轻判处。

    最后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自由 发表于 2014-9-7 06:57:06

自由 发表于 2014-9-7 06:50
地里偷掰玉米棒,换钱得了100元,
一审判了盗窃罪,古稀老汉说怪冤。
究竟冤不冤?且听法官言。


    法官说法: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成有两个标准:一是数额较大,指个人盗窃财物价值人民币500—2000元,。二是多次盗窃未作处理的 ,应将数额累加计算。多次盗窃,指1年以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关于犯罪数额,《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自2013年4月4日起施行。《解释》第1条共分四款,对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作了一般规定。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由原来规定的500元至2000元提高至1000元至3000元,“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由原来规定的5000元至2万元、3万元至10万元分别提高到3万元至1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起点标准的提高主要考虑:作为多发性侵财犯罪,惩治盗窃犯罪既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人民群众收入增长情况,也要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感、现实治安状况、刑罚适用总体趋势和与相关司法解释的协调。

    关于“多次盗窃”,《解释》第3条第一款重新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司法实践中应注意把握:一是盗窃三次以上,有时间限制,为“二年内”;二是三次盗窃行为并不要求均为“未经处理的”,如三次中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的,也应该算在“三次”内。

自由 发表于 2014-9-7 06:59:24

自由 发表于 2014-9-7 06:57
法官说法:所谓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财物的行为。盗窃罪的构 ...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构成犯罪不需要盗窃数额达到一定标准。

    本案中,被告人樊某虽然盗窃的只是土地里生长的玉米棒,盗窃的金额也只有100元,达不到“数额较大””最低起点“1000元”的标准。但他在一年之内 ,五次到玉米地盗窃,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其犯罪构成不需要考虑是否达到盗窃数额标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时下中秋在望,玉米收获在即,不是自己的东西,千万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ak89 发表于 2014-9-7 14:42:51

这起案例给我的启发就是要么一穗也不掰,要么一次掰价值八九百元滴;P,这样性价比才划算

自由 发表于 2014-9-7 20:29:32

ak89 发表于 2014-9-7 14:42
这起案例给我的启发就是要么一穗也不掰,要么一次掰价值八九百元滴,这样性价比才划算 ...

一个年逾花甲的老人,还要靠偷窃去满足生活需要这是我们这个社会的问题呢还是樊某个人的问题呢?
司法机关在审理此案时,是否对当事人樊某的家庭生活情况作过调查?

自由 发表于 2014-9-7 20:41:29

自由 发表于 2014-9-7 20:29
一个年逾花甲的老人,还要靠偷窃去满足生活需要这是我们这个社会的问题呢还是樊某个人的问题呢?
司法机 ...

在一年之内 ,五次到玉米地盗窃,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其犯罪构成不需要考虑是否达到盗窃数额标准。
“不需要考虑”是否达到盗窃数额标准?每次若只盗窃“一穗玉米棒”,也要判多次盗窃?

小磨墨儿 发表于 2014-9-8 08:44:10

自由 发表于 2014-9-7 06:59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行为,构成犯罪不需要盗 ...

对于当地失主来说,这个行为着实可恨。但是反过来想想,这个老人其实很可怜。

小磨墨儿 发表于 2014-9-8 08:52:22

ak89 发表于 2014-9-7 14:42
这起案例给我的启发就是要么一穗也不掰,要么一次掰价值八九百元滴,这样性价比才划算 ...

我早已为你偷下
九百九十九棵玉米
从盗窃的那一天,
九百九十九棵玉米
…………

自由 发表于 2014-9-8 08:59:50

小磨墨儿 发表于 2014-9-8 08:44
对于当地失主来说,这个行为着实可恨。但是反过来想想,这个老人其实很可怜。 ...

因犯盗伐林木罪,2009年11月被封丘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自由 发表于 2014-9-8 09:02:18

自由 发表于 2014-9-7 20:41
在一年之内 ,五次到玉米地盗窃,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其犯罪构成不需要考虑是否达到盗窃数额标准。
...

“不需要考虑”是否达到盗窃数额标准?

每次若只盗窃“一穗玉米棒”,也要判多次盗窃?

小磨墨儿 发表于 2014-9-8 14:26:34

自由 发表于 2014-9-8 09:02
“不需要考虑”是否达到盗窃数额标准?

每次若只盗窃“一穗玉米棒”,也要判多次盗窃? ...

如果有一天,你突然老去,请把你埋在,玉米地里,玉米地……

小磨墨儿 发表于 2014-9-8 14:30:56

本帖最后由 小磨墨儿 于 2014-9-9 12:33 编辑

还记得那是个丰收的秋天,地里的玉米还没冒起胡须,
没有中秋节也没有礼物,
没有你那可爱的小拱猪。






自由 发表于 2014-9-9 09:31:22

自由 发表于 2014-9-8 09:02
“不需要考虑”是否达到盗窃数额标准?

每次若只盗窃“一穗玉米棒”,也要判多次盗窃? ...

只偷一穗玉米棒,
也要判多次盗窃?

张怀阳 发表于 2014-9-9 10:55:59

我在里面的时候,有个老头因为偷盗25元钱,被劳教三年。还有一个老头因为砸玻璃,被劳教的。不过这个老头说他是自愿来的,他觉得里面至少能让他吃饱饭有地方住。

修公爵 发表于 2014-9-9 14:15:36

张怀阳 发表于 2014-9-9 10:55
我在里面的时候,有个老头因为偷盗25元钱,被劳教三年。还有一个老头因为砸玻璃,被劳教的。不过这个老头说 ...

怀阳、和他们比起来你才是真正的冤枉。因为他们大小也是违法,而你未损害任何人的利益。真正也许会迟到,但不会缺席,我期待你能把他们送上法庭那一天。

修公爵 发表于 2014-9-9 14:16:54

是正义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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