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任命身在[爱鬼灰]的人士为主教是错误”? ——回应陈德兰《看<虚假信仰>文章后的一点感想》 注:陈德兰《看<虚假信仰>文章后的一点感想》网址: 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c4f9290100nz92.html 写了一篇小文,引起了共鸣,陈德兰主内写了《一点感想》来回应。对我的观点“任命身在[爱鬼灰]的人士为主教本身就是错误?”提出异议。因为该问题涉及到我们的信仰:天主教的基本教义问题,所以特意和陈德兰主内探讨,也和众多主内共勉: 为何我说:“任命身在[爱鬼灰]的人士为主教本身就是错误”呢?不是凭空想象,更不是信口开河!依据的是天主教的信仰原则之一,也是天主教会的四大特征:“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教会”以及梵蒂冈第二次大公会议的核心观念:“共融的教会学”观念才得出了这样的结论。 现阶段,在大陆的天主教会时常会碰到3组词语:“合法/非法”、“认可”以及“共融”!在这3组词语各有各的含义:“合法/非法”的对象是指其个人行为是否符合《天主教法典》及教会法令的范畴;“认可”是指其职务是否得到教宗的批准;而“共融”呢,则有其固有的特质! 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中心思想,就是“共融的教会学观念”。所以:如何理解“共融的教会学观念”,简单的说就是学习“共融”这个词汇在教会内表达的含义,是掌握梵蒂冈第二届大公会议的中心思想的一把钥匙。 何为“共融”?在2007年教宗《牧函》中,这个词汇出现的频率很高,共计58次之多!若不理解“共融”这个词语在教会内表达的含义,不仅对教宗《牧函》的理解会大打折扣,更是对教会核心观念的忽略! 要学习“共融的教会学观念”,在国内网络上容易找到的中文文献有2篇:一篇是《教会-共融》(教宗本笃十六世的神学著作),另一篇是先教宗的《活于感恩祭的教会》通喻。 在本笃十六世的神学著作中明确指出:“共融的观念‘处在教会自我认识的心脏位置”,“有两种层面:纵向的(和天主的共融)和横向的(人与人之间的共融)”。“共融同时是不可见的和可见的”。(注:在《教会-共融》和《活于感恩祭的教会》通喻第四章:“感恩祭与教会共融”里对“共融”的教会学观念有非常清晰的指导。) 我们的第一个问题是:“可见的‘共融’”如何表达? 《活于感恩祭的教会》通喻第38节给出了完整的答案:“它藉大公会议教导中所列举的各种联系而表达出来:“领有基督的圣神,又接受其教会的全部组织,及教会内所设的一切得救的方法,同时在教会的有形组织内,以信仰、圣事及教会行政与共融的联系,并与藉着教宗及主教们而治理教会的基督联合在一起的那些人,便是完整地参加了教会的社团”。 我们的第二个问题是:参加[爱鬼灰],认可“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原则”的人是否和“可见的‘共融’”的基本含义相冲突? 答案不言而喻,对照“可见的‘共融’”表达的方式,参加[爱鬼灰]是和教宗保持“一心一意”吗?是遵守了上述规定吗?更何况教宗在《牧函》中更明确的指出:“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原则”和教义是无法调和的!圣座新闻室也已经于十二月十七日发表公报,不仅重申:“须知这与天主教教义无法并存”,并谴责了[爱鬼灰]的领导人! 虽然我对上述谴责表示赞同,但我个人觉得:只谴责房兴耀是不公平,不彻底的!他当了全国[爱鬼灰]的掌门,就受到谴责。那么:近几年内先后任各地[爱鬼灰]的主席或主任们就不该受谴责?教会纪律的执行标准难道也能“抓大放小”???而事实是:正是由于对近几年各地[爱鬼灰]换届选举的“漠视”,诸多“认可”的主教“以身试法”先后担任各地方[爱鬼灰]的主席或主任却平安无事,才导致了全国[爱鬼灰]权力基础的存在,发展到“八大”的“胜利召开”! 也有不同意见的表达:说该问题并不出在教会内,而是“不自由”的现状所导致参加[爱鬼灰]!但天主教本身就是一个注重信仰与实践相结合的宗教,不能将信仰与实践脱钩!若任命的人士不仅都身在[爱鬼灰],而且还没有勇气忠于信仰并说“不”!这样的任命对慈母教会来说:有什么积极意义?唯一的现实意义就是只会延续“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的”原则的存在,无形中让这些不是传统的变为“传统”,缔造一个持守“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的”原则的“中国特色的天主教”,而不是“天主教在中国”! 既然是“无法调和”的,那么对照“可见的‘共融’”的基本含义,任命身在[爱鬼灰]的人士为主教难道不是错误?该任命是否已经超越了“处在教会自我认识的心脏位置”的“共融”的观念和天主教的核心教义:“至一、至圣、至公、由宗徒传下来的”信仰宣认?若认为“任命身在[爱鬼灰]的人士为主教不是错误”,那么“独立自主自办教会和民主办教的”原则就不该受到谴责,房兴耀也不该受到谴责,难道仅仅因为房当了这个组织的首脑的缘故?若认为“任命身在[爱鬼灰]的人士为主教不是错误”,那么完全可以请教宗“豁免”[爱鬼灰]原则!若真豁免该原则,两个团体的合一将会在教宗签署“豁免”诏书后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也不用我们为了该原则再去继续坚持,去据理力争!不仅被一些人“漠视”这个团体的存在,更被一些人错误的认为是麻烦的制造者!但是为何教宗不但不豁免,反而说是:“无法调和的”呢? 在2007年看完《牧函》后,我就认为在大陆的天主教团体只能区分为“完全共融”的团体和“还没有完全共融”的团体,不该分为“地上”和“地下”!但“上下”的说法已经约定俗成,就连圣座此次公报都说:“这次大会使地下团体和官方团体教友之间的修和变得更为艰巨困难”。若您认为“‘地上’、‘地下’这是凯撒的论调!”,我的态度只能是一个叹词:“哎”! 至于您说的“说中国人的“爱”是没了心的!”我有必要提醒您:教宗训导说:“爱德是一股非常的力量,它使人们勇敢而慷慨地献身为正义与和平服务”。“维护真理,谦虚地、坚决地告之予人,在生活中为之作证,这些都是实践爱德的方式”(见《真理中的爱德》通喻)。问:不是为正义与和平服务的,是真爱吗?不维护真理的“爱”是实践爱德的方式吗? 所以事情发生后,我们不可能要求对方如何如何,只能提醒从教会内部自身反省,而且应该是要全方位的:不仅是你我,更包括慈母教会里所处在每个位置上的每个人! 至于您的试问:梵二精神是否渗透我心?我已经用“共融的教会学”观念做了一些简单的回答,希望能帮助您也更深入的理解梵二精神,更希望通过上述的回答,增进您对另一个团体的了解! 教宗在《牧函》中强调:“当务之急是要积极巩固中国教友们的信德,并采用属于教会的方法辅助他们合一”。要合一,方法和出路就必需按照“共融的教会学观念”来处理教会问题。要满足“领有基督的圣神,又接受其教会的全部组织,及教会内所设的一切得救的方法,同时在教会的有形组织内,以信仰、圣事及教会行政与共融的联系,并与藉着教宗及主教们而治理教会的基督联合在一起的那些人,便是完整地参加了教会的社团”(《教会宪章》)的要求,让不属于《教会宪章》的原则远远离开教会,而不是简单的凑合在一起! 回到开始:常碰到的:“合法/非法”、“认可”以及“共融”这些词语之间是否有差异?加入[爱鬼灰],已经触犯了《天主教法典》的人是否还能用十二月十七日公报中指出的:“任命一位合法的主教来担任中国天主教[爱鬼灰]主席”这样的说法?都是值得商榷的!个人理解:用“任命一位‘认可’的主教来担任中国天主教[爱鬼灰]主席”这样的词语更准确!当然:慈母教会内部有的肢体似乎也还没有意识到“合法/非法”、“认可”以及“共融”之间的差异。仅从几个教会媒体在文章中对上述词语的不同运用就可以显示上述差异。而上述词语表达上的不够严谨,传递了不同的信息,也无形中造成了本可以避免的“困扰”! 个人认为: 1、 要“合法”一定要被“认可”! 2、 但“认可”并不代表他恒久处于合法状态,不能确保他在“认可”后就不会触犯《天主教法典》或法令,而变为“非法”! 3、 要“共融”,不仅要被“认可”,而且要时刻遵守《天主教法典》或法令处于“合法状态”! 您的意见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