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罚还是未绝罚?
序近日来,俗务繁忙,夜以继日,以至于积劳成疾。朋友提议去浴池泡一下,发发汗,或可好些。晚上十点,当我刚进入洗浴中心大门的时候,接到一个旅居在外的教友的电话,他说你应该去看望一下主教云云,实际上虽然我是主教座堂的教友,但每年见到主教大概不超过十次,且大多是在主教午饭、晚饭后散步时与之邂逅。这位教友随后说,罗马的公报出来了,我急忙问给予主教什么刑罚?他沉默一下说,绝罚!我说,不会吧,你把公报念一下。当他念到:“参加了非法主教祝圣的主教们,按照教会法律接受处罚,他们须向圣座汇报他们参与宗教仪式的情况”时,一股暖流涌上我的心头,我从心里感谢慈母圣教会的似海洪恩。感谢天主,当初拣选了我,使我有幸成为信奉天主圣教的基督徒,加入了一个既有神恩和爱,又有理性和宽恕的教会,想着想着,身体就清爽了许多(但我知道,现在休息不好天亮上班后病情会加重)。
现在,我仅用我浅薄的法律知识,从学术角度分析一下我们的主教所面临的法律处境。可能有不足、谬误之处,还望能抛砖引玉,由水平更高的人士予以斧正。
(一)“有心”还是“无心”
罗马法中有一条准则,既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est rea(非有意犯罪的行为不算犯罪行为)。对应的,是圣教法典第一三二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惟故意违反法律或命令者,受法律或命令所定的处罚。
陈介夫神父说:“所触犯的法令虽是重大的,但若不是明知故犯的犯法,就主观而言,不构成大罪(Peccatum Grave)。无罪或仅为小罪,不受罚(《天主教法典注释》陈介富神父著,简体盗版,P703)”。
如何理解这一法理?我们知道,人和飞禽走兽、花鸟虫鱼虽然同为天主的受造物,但人是一个“有灵的生物(创:二:七)”,人有灵魂(spirit)、精神(spirit)、良心(consciousness),这是人与其他受造物的不同。圣经上讲,人看外貌,上主却看人心(撒上:十六:七)。我们基督徒应该知道,这里说的“人心(ללבב)”,实际上并不是生理意义上的“心脏”,而是人灵魂深处的意识。与之对应的是中国的亚圣孟子所说的:心之官,则思。虽然所有的英文圣经版本都将希伯来文(ללבב,lal•lê•ḇāḇ.)翻译成heart,但我还是认为将翻译成mind会更为传神。
受基督宗教的影响的西方世界,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注重考量人在犯罪时“人心(Mind)”的状态。李雾(又名吴澧)博士曾指出:“西方人传统上认为,只有玛因特(Mind)决定要做的事,才是重要的,甚至可能与灵魂是否得救有关;只有玛因特(Mind)指导下的主动行为,才是有意的,可以追究责任...... 知道了西方人把有意和无意的区分看得很重,玛因特(Mind)是否介入可以是决定性的判据”。并举例说,“ 美国杀人罪有一级、二级之分。一级是蓄意谋杀,在行凶前就商量好了要致人死地。二级是并非预谋,临时起意而杀人,比如偷东西时被人撞破,一时情急杀死证人。在美国,只有一级杀人罪才判死刑,因为这是玛因特(Mind)决定的故意杀人”。
现在,我们回归正题,依据圣教法典之规定:惟故意违反法律或命令者,受法律或命令所定的处罚。也就是说,假如听说黑龙江的老岳神父要圣主教,我们主教高兴地吃不下饭、睡不着觉,然后兴高采烈地跑到哈尔滨去为老岳覆手。那么,他八成会受到圣教法典一三八二条所课以的自科绝罚,因为他的“心(Mind)”配合了魔鬼,触犯了教会的法典。
然而,我们知道,主教去哈尔滨更大的可能并不是他的“心(Mind)”驱使之,而是当局采取不择手段使然。因此,他和其他几位主教更大的可能不会受到绝罚。
实际上早在二〇一一年四月中旬,圣座中国问题委员会的文告中已经指出:“外界压力和强迫有可能不会自动产生自科绝罚的效果”。两个月后的六月十四日,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也指出:“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要考虑每个主要参与者个人的固有情况,从而评估他们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此绝罚只保留于宗座。个别情况的差异可能很大,只要是处于法典条文所述的情况下,罪责可获减轻。有鉴于此,《法典》第1324条1项提出了种种情况:如感情冲动、未成年、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急需、无理侵犯、不知法律附带之刑罚等,都构成减轻罪责的情况,而可获免除法律所规定的「自科」罚。”
感谢慈母圣教会厚德载物,给予四位主教向圣座汇报的机会,我想,四位主教虽会受到一定的处分,但罪不至于(绝罚)极刑。
这里我想提醒沈阳总主教区(辽宁教区)各位兄弟姐妹的是,在这个时候,千万不能听信一些自命不凡的人士对法典的胡乱解释,如果大家对我老修的解释不甚满意,可以致函台北辅仁大学神学院的法律教授们或其他教会法权威人士。
(二)教友应怎样对待这一事件
那位错误地理解主教“受到绝罚”却在夤夜鼓励我去看望一下主教的年轻人很令我感动,使我想起了在地上写字时的耶稣(若:八:八)。
这几日,不断地有教友问我,我们以后该怎么办。我的回答是,以前怎样,现在还怎样,目前来看,领受主教的圣事和接受主教管理、训导、圣化不存在什么法律障碍。
我们退一万步讲,即便某位主教的罪当致“自科绝罚”,也就是教会的最高刑罚,而且他本人深知自己是明知故犯(注意,“故犯”极为重要),已受刑罚。但在教会未宣布之前,教友要求他行圣事,他行圣事和教友领受圣事,均无法律障碍。因为第一三三五条规定:“自科罚未经认定者,如信徒要求举行圣事或圣仪或行使治权时,则其罚中止;信徒得由任何正当理由要求之”。这是为什么呢?我先从几个概念开始着手:
自科罚(Poena Latae Sententae),是说犯人一旦触犯某条刑法,只要具备犯罪的要件,立即自动受到该法条的刑罚,不必经过法院审理。不过,陈介夫神父指出:“对自科罚,法官得宣布(Declarata)使人周知”(《天主教法典注释》陈介富神父著,简体盗版,P709)”。
为什么需要多此一举的“宣布”呢?实际上经常上“天主教在线”等网站的人都能悟出一二。我正是经常读一些的帖子才醍醐灌顶、恍然大悟。
因为绝罚是教会刑罚中的极刑。受绝罚者会被褫夺圣事权、治权、举行圣仪权利等,事关重大,非同儿戏。特别是教会教长被绝罚,对所在教会甚至教省、地区教会都会产生巨大影响。所以定断某人是否应受绝罚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
而以我们中国大陆天主教界为例,有太多自命不凡而又水平一般的人,他们往往以法官自居,今天断定这位主教受绝罚了,明天诧异那个主教为何没被开除出教。试想,如果将审判权真的交给这样的教友的话,中国教会就会兴起轰轰烈烈的“摘权运动”,这将是更大的灾难。所以,法典虽有“自科”一说,但审判权在天主和犯罪嫌疑人本人。慈母圣教会经过慎重地调查、了解情况后,也有权宣告,但排出了人人可以做“法官”的权利。这也是为了教会的“和谐稳定”,不至于把教会变成“红卫兵”一样的组织。
所以,在教会长上未宣布某神职人员受到自科或待科的绝罚或禁罚前,教友可自由从其手中领受圣事或接受其管理、训导、圣化。
回到我们本教区的案例,圣座要求我们主教“向圣座汇报他们参与宗教仪式的情况”,圣座会根据主教们的证供及从其他渠道所掌握之证据,对哈市的非法祝圣案进行审理,然后主教们 “按照教会法律接受处罚”。我在前文说过,主教触犯一三八二条而受(自科)绝罚得可能性几乎没有,依据法典一三一四条:“非经宣判,犯人不受其约束”,其他刑罚俟圣座审理、宣判后才能生效。故而,这段时间我们领受主教的圣事、受其管理无任何法律障碍。而且,我认为这四位主教将来受到褫夺治权、停止圣事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立此存照。
这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讲的,下面我从另一个方面来说。
二零零七年六月卅日,教宗牧函发表。一年后,我听到一位高官(副省级)讲,“前几年你们搞圣统制,这几年你们又要搞合一共融......”.可见,合一共融是现阶段他们最大的大忌,所以这些年来,只要智商正常的人都能看出来,祝圣“非法主教”用的是清一色合法主教,如哈尔滨。而祝圣合法主教乃至神父,却安排非法主教参礼,如安排詹思禄副主席去祝圣马达钦主教(可惜没得逞)。这么做的目的只有一个,制造分裂,所以“承德祝圣”后,我由衷地喟叹:“合一共融大业戛然而止”!
“哈尔滨祝圣”后,众多教友征询我的意见,我给出两条意见
其一、一切以教会法律为准绳,但针对主教一级的司法权掌握在圣座手中,所以要等圣座公报,公报要求我们做什么,我们就做什么。但绝不可听一些自命不凡的人私下对法典的引用,天主圣教不是红卫兵组织。
其二、更要有智慧,我恳请大家无论有何情绪,一个月后再发。因为当局组织“非法祝圣”的目的就是制造纷争,而我们需要有更高的智慧来破解这个阴谋。但对于有“忠贞洁癖”的人士来说,我也无能为力,总之,此时是最需要我们团结的时候,愿大家三思。
愿天主永受赞美!
感谢慈母圣教会的似海洪恩!
你们的教友:修伯多禄—伊纳爵
Petrus Shiu Cheng Tieh
7月11日凌晨
裴主教这一次的参与非法祝圣,可以用修公爵上述种种理由予以开脱。也可以向圣座涕泗滂沱地汇报自己的被逼迫的无奈的软弱,得到圣座的宽免和中国教友的谅解。现在的根本问题是下一次这类的非法祝圣,当局还会让主教去充当主角,主教去还是不去?怎样解决这个难题,才是重要的。假如,下次,主教又参与了如此这般的非法祝圣,修公爵再把这篇文章亮出来吗?那还有意义吗?我们有什么好主意,一劳永逸地解决掉这个悬在主教头顶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呢?大家不妨也来参谋一下。----------最好在风雨同舟、休戚与共的思维定势下参与讨论。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有关《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正确应用的声明
一、「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Pontificium Consilium de Legum Textibus)按要求,为《天主教法典》(Codex Iuris Canonici-简称《法典》CIC)第1382条的正确应用,对一些细节作出澄清,尤其关乎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那些主要参与者(译按:祝圣者和被祝圣者)按照法典应负的责任。
这问题,对法律本身并不产生任何疑问,却祇需求一些澄清而已,这将有助于对教会刑法的要点作相应的认识,并在考虑此罪行中的主要参与者的个别情况时,教会的刑法在具体的案件中该如何实施。
二、如众周知,《法典》第1321条给此罪行所下的定义是:凡有人以外在行为,不论是因故意或过失,作出违法或背命的事,便负上严重的罪责,该受法律所定的处罚。此条文还补充说:有外在犯罪行为者,即推定应负罪责:但显有反证者,不在此限(《法典》第1321条3项)。祇要犯事者有违法的意识,便足以指称罪行的成立,而不在乎他是否知道此罪行所附带的刑罚。
对于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法典》第1382条声明祝圣的主教以及被其祝圣者,均陷于保留于宗座的「自科」(latae sententiae)绝罚(excommunicatio)的情况。此罪行违反了《教会宪章》(Lumen Gentium)第22点和第24点,以及《主教在教会内牧灵职务法令》(Christus Dominus)第20条所确定的天主教之教义,此教义也归纳在《法典》第377条1项中:「教宗得自由任命主教,或批准依法选出的主教」;以及第 1013条:「主教除非首先确证有教宗之任命状外,不准祝圣别人为主教。」
《法典》第1382条首先是一条关乎教会纪律的规定,正如《法典》第11条指出,它祇适用于在天主教会接受过洗礼,或被接纳于此教会内的人。此外,《法典》第1382条也合乎《东方教会法典》(Codex Canonum Ecclesiarum Orientalium)有关此罪行所订的标准,并在其第1459条2项中表达出来,在东方教会刑法的传统中,不存在「自科」罚(latae sententiae),为此,同样的刑罚祇属「待科」罚(ferendae sententiae)。
三、《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所指的罪行,是由祝圣的主教和被祝圣者所犯的。此外,主教祝圣礼一般都有其它主教参与,襄礼主教在主教祝圣礼中给予覆手并诵念祝圣祷词(参阅《主教行仪守则》Ceremoniale Episcoporum第582条和第584条),被视为此罪行之合谋,因而处于同等的刑罚。教会的传统及近期的惯例也确认了这个诠释。
四、有关对该罪行的惩罚,《法典》第1382条已有所预定,就是绝罚。它要按教律所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实施,使之成为有效和肯定的「自科」罚。如众周知,一般刑罚的实施,除了「待科」罚之外,还有教律中所说的「自科」罚。「待科」罚是指在完成相应的审讯程序时,由教会合法的职权通过判词或法令而施罚。「自科」罚是指罪行一经成事,其刑罚毋须通过法官的宣判,便实时生效,但《法典》第1324条3项所述的情况除外。此项条文免除特殊的「自科」罚,祇要《法典》第1324条1项所指的情况得以证实。在这些情况中产生的罪行,其刑罚可获减轻,即使不能全免。其实,《法典》第1324条3项特别的地方在于指出,如有《法典》第1324条1项所说的情况,犯事者将不受到「自科」罚。
为此,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要考虑每个主要参与者个人的固有情况,从而评估他们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此绝罚祇保留于宗座。个别情况的差异可能很大,祇要是处于法典条文所述的情况下,罪责可获减轻。有鉴于此,《法典》第1324条1项提出了种种情况:如感情冲动、未成年、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急需、无理侵犯、不知法律附带之刑罚等,都构成减轻罪责的情况,而可获免除法律所规定的「自科」罚。
上述情况极少适用于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所造成的罪行。可是,《法典》第1324条1项5o指出可减轻罪责的情况,历史也证实了这类罪行的存在:当一个主要参与者,不论是祝圣的主教或被祝圣者,如「出于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的),或为急需或重大困难者」。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将根据个别的主要参与者的情况,来确认他们是否因重大畏惧或重大困难而获减轻罪责。他们每一位都心里知道其个人的参与程度,同时正直良心会告诉每个参与者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
五、在缺乏教宗的必要任命的情况下而祝圣主教,主要的参与者按照教典应负上责任,就此而言,必须作以下的补充。
由于他们表面上受到《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处罚,教友们自然有所反应,觉得这是恶表,因而感到混乱,这都是不可忽视的。为此,被牵涉的主教们必须透过所需的共融标记和令人接受的补赎,重新挽回自己的威信。否则,主教的牧养就「很难被天主的子民所接纳,因为牧者的管理应能表达出基督在祂的教会内的工作。」(《羊群的牧者》宗座劝谕第43点)事实上,正如「梵二」大公会议所言,主教们透过他们的「善言、善劝及善表」来牧养托付给他们的地方教会(参阅《教会宪章》第27点;《法典》第387条)。
此外,按《法典》第1331条1项指出,陷于绝罚中的人被禁止:(1)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2)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3)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管理的权力。这些禁止在「自科」绝罚产生后便即「按法」(ipso iure)生效。为此无须任何教会权威介入向他(们)施加这些禁止。犯事者对自己的罪行有所意识,这足以使他自觉所受的刑罚,因此在天主前须自觉地不举行这些活动,否则,便违反道德律,因而构成亵渎的行为。然而,这些按其神权而进行的活动(译按:施行圣事),即使在上述亵渎的情况下行使,均属有效。
六、显而易见,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上述的一切都不排除,必要时,圣座不得不直接向有关人士施予处分。例如,由于主要参与者随后的行为表现,或其不愿对参与此罪行的程度作必须的解释,而在他身上呈现不合乎共融需求的态度,圣座便别无选择地直接施予处分。此外,当圣座掌握到新的和肯定的有关资料后,在认为有必要补救恶表,以解除教友的混乱,且为了维护教会的纪律,圣座大可宣判他(们)陷于「自科」绝罚的情况中,或施加其它形式的刑罚或补赎(参阅《法典》第1341条)。
《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自科」绝罚是保留给宗座的刑罚。作为惩戒罚,它具有「治疗性」,旨在激励犯事者悔改:一旦他表示诚心忏悔,便有权利获得绝罚的赦免。此外,由于是保留给宗座的,他祇能直接恳求宗座,透过与圣教会的修和,使其绝罚得以赦免。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
主席:+ 方济各.科科帕尔梅里奥(Francesco Coccopalmerio)总主教
秘书长:+ 胡安.依纳爵.阿列塔(Juan Ignacio Arrieta)主教
于二零一一年六月六日由梵蒂冈发出 修兄弟,不要抱什么幻想了,引用法典或法律解释应当完整,无须自欺欺人,是就说是,非就说非,勇于担责,刻苦补赎。
一、按照教会法,斐牧所处的状态:
1、在表面上受到《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处罚
2、陷于绝罚中的人被禁止:(1)在弥撒圣祭或其它一切敬礼中,担任任何职务;(2)举行圣事或圣仪或领受圣事;(3)担任教会的任务或职务或行使管理的权力。
二、斐牧重新与慈母教会共融的途径:
1、向圣座报告并证实有无《法典》第1324条所指的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的情形,有望获得减轻罪责。
2、主教必须透过所需的共融标记和令人接受的补赎,重新挽回自己的威信。
3、宗座根据实际情形免除处罚,或者根据其悔罪补赎宽免罪责。
三、在所有情况未经宗座证实之前,当事人依然处于绝罚状态。
简单的说,一件事的发生有主观、客观因素。
我们需要中肯的判断两者各占多大的比例,不要夸大,亦不要有意将责任推向某一方。
7月6日闹剧上演,10日圣座颁布文告。期间应该是在等待4位合法主教汇报具体情况,然未等到。
我是如此理解“2) 参加了非法主教祝圣的主教们,按照教会法律接受处罚,他们须向圣座汇报他们参与宗教仪式的情况。”带有敦促其尽快呈送情况汇报的意思。(个人理解)。
在主教们没有向圣座详尽汇报具体情况前“按照教会法律接受处罚 ”
且愿主教们尽快澄清事实。且愿闹剧不再发生。
上主求你垂怜。 读完了,''似海洪恩。感谢天主,'' 修公爵、纯粹胡扯搅混,歪解。哈市的岳心里也不想作违背圣座的事,而他作了,圣座绝罚他,按你解释他犯的是小罪,修你懂不懂、好不好你别在这里睁着眼胡扯。退一万步讲,裴军民就是心里不愿去圣岳为主教,但他去了,并且作了违法的事了,按你解释是无罪了,你是谁?纯粹胡扯,裴军民的恶表己经发生几次,而且还可无数发生,难道按你的解释处罚比教庭的处罚更重要吗?真的看出爱国会干部的嘴脸了。
“参加了非法主教祝圣的主教们,按照教会法律接受处罚”“知道,按照教会法律接受处罚,是什么吗?前题是、参加了非法主教祝圣的主教、在范围内的处罚标准,当然还可以考虑个案的解释,而并不是无数次!修别再歪解了,你的解释只会给裴带来更大的麻烦。
《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 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所造成的罪行。可是,《法典》第1324条1项5o指出可减轻罪责的情况,历史也证实了这类罪行的存在:当一个主要参与者,不论是祝圣的主教或被祝圣者,如「出于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的),或为急需或重大困难者」。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将根据个别的主要参与者的情况,来确认他们是否因重大畏惧或重大困难而获减轻罪责。他们每一位都心裡知道其个人的参与程度,同时正直良心会告诉每个参与者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
修公爵拱进裴的良心给裴定了去参加几次非法祝圣是合法的并无罪,还有一点修公爵没有落实好、裴主教是否是被绑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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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
在缺乏教宗的必要任命的情况下而祝圣主教,主要的参与者按照教典应负上责任,就此而言,必须作以下的补充。 由于他们表面上受到《法典》第1382条所规定的处罚,教友们自然有所反应,觉得这是恶表,因而感到混乱,这都是不可忽视的。为此,被牵涉的主教们必须透过所需的共融标记和令人接受的补赎,重新挽回自己的威信。否则,主教的牧养就「很难被天主的子民所接纳,因为牧者的管理应能表达出基督在祂的教会内的工作。」(《羊群的牧者》宗座劝谕第43点)事实上,正如《梵二》大公会议所言,主教们透过他们的『善言、善劝及善表』来牧养託付给他们的地方教会(参阅《教会宪章》第27点;《法典》第387条)。---------------------------------------------
沈阳教区的教友是在修公爵的草草几语就可以开托吗,主教所作的恶表?上述解释已经说的非常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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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友们自然有所反应,觉得这是恶表,因而感到混乱,这都是不可忽视的。
2.为此,被牵涉的主教们必须透过所需的共融标记和令人接受的补赎,重新挽回自己的威信。3.否则,主教的牧养就「很难被天主的子民所接纳,因为牧者的管理应能表达出基督在祂的教会内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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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修公爵不要按自己的解释去代替教会的训导,
山雨来 发表于 2012-7-11 07: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裴主教这一次的参与非法祝圣,可以用修公爵上述种种理由予以开脱。也可以向圣座涕泗滂沱地汇报自己的被 ...
的确这才是关键! 修公爵:“明知故犯”这4个字小学三年级的娃娃都知道是什么意思!你却在这里歪理邪说!
你没有学习过天主教最简明的《要理问答》?我挑出里面3条,结合这三条帮助你理解“明知故犯”!
180 问 什么是大罪?
答 在大事情上,明知故犯天主的诫命,就是大罪;大罪也叫死罪。
181 问 大罪为什么也叫死罪?
答 因为大罪使人的灵魂离弃自己的终向,失落超性的生命,及所立的功劳,不能升天堂,应该下地狱。(德:贰壹,二~三)
182 问 什么是小罪?
答 就是在小事情上,明知故犯天主的诫命,或在大事情上,不完全明白,或不完全故意犯天主的诫命。
“明知故犯”的意思就是:完全明白且故意触犯!
1、结合非法祝圣 问:“明知”也就是“完全明白”什么?
答:上过修院并对过《天主教法典》的人都“完全明白”《天主教法典》1382条的内容及因此而引起的后果!更何况《「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有关《天主教法典》第1382条正确应用的声明》解释的非常详细!
2、结合非法祝圣 问:“故犯”也就是“故意触犯”什么?
答:上过修院并对过《天主教法典》的人都“故意触犯”《天主教法典》1382条的内容!
很好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法典的认识和理解。对类似事情的探讨,已经有多次了,总觉得有言不尽意的地方,我也来谈谈看法。
我们探讨教会的法典问题,不能不考虑教会对于法的认识,托马斯把法分为四种:永恒法,自然法,神法(教会法)和人法。这里,永恒法是天主的法,自然法是人的道德良心,它源自于永恒法,而教会的法典和人间法都应该符合自然法,也就是符合天主在我们身上镌刻的道德良心律。完全脱离了自然法来谈论所谓自科绝罚,似乎并不能解出其中三味。
教会文件也多次指出,判断是否陷入自科绝罚,最为直接而可靠的证据是参与其间的人的“正直良心”,在如此重大的问题上做了违背良心的事,就是自科了“绝罚”,无须他人审核和批准。而教会之所以要宣布某某陷入了绝罚,则是为了避免引起混乱。即使不宣布,违背了良心就是违背了良心,陷入绝罚就是陷入绝罚,这个没什么差别。当然,教会法要罚的是由人的自由意志而犯的罪,因此,法典指出,一些人表面上做了陷入自科绝罚行为,而又有不得已的原因,这样的人就没有自动地,出于自由意志地违背良心,这样的人就可以被认为尚不在自科绝罚之中。
因此,参与了非法祝圣,就完成了当受到自科绝罚的行为,在外人看来就是陷入了自科绝罚,因为别人是根据你的行为来判断你的,你做了,别人就有理由认定你陷入自科绝罚,这是没有问题的。至于自己是由于重大理由而被迫做的,还是自己一时糊涂就做了,这只有参与者自己知道,既然只有自己知道,也就只有你自己能够为自己说明。这就是慈母教会让这些人说明的原因,教会的慎重确实说明了教会的仁慈。那参与者就可能有几种态度:第一就是不解释,我行我素,拿天主不当回事,那你要下地狱是你的事,我们知道你做出陷入自科绝罚行为的人,我们要按照使我们自己良心平安的方式来对待你,这也是我们的事。第二种情况,自己认识到确实是做错了,认错求取宽免,第三种情况,解释自己做出这个行为实在不是出于自由意志,申明自己有重大理由而没有陷入自科绝罚之中;由于此类行为的自科绝罚前面有个限定,那就是“保留于教宗”,因此这后两种情况,无论是认错,还是解释,都要向特定的人,也就是教宗去认错或解释。教宗自然会运用他的神权,按照他的良心判断,宽免绝罚。顺便说一句,即使是被宣布处于保留于教宗的自科绝罚之中的人,只要他真心忏悔,或是申辩自己确有不得已的原因,也是可得宽免的,这就是“医治”的效用。当然,就如同我们办神工一样,绝罚的大罪赦了,要做补赎,要有表明“定改”的要求,要考虑是否形成恶表。
结合这个帖子说几点看法:
第一,帖主基于自己对于参与其间的自己的主教的了解,经过自己的理智明辨,认为他一定有重大的理由,是被迫参与,而非自愿,还愿意相信他一定不在自科绝罚之中,并且还愿意在行圣事和治权方面认他为合法主教,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也可以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认识行事,但是号召别人也和你一样做则有不妥,任何人的判断都不能取代旁人,你的经历加上你的判断,为别的人就不一定是如此,毕竟他做了陷入自科绝罚的外在行为。
第二,将自己的判断推广到参与的所有四个人,而且作出“这四位主教将来受到褫夺治权、停止圣事的可能性也是微乎其微”的判断就太不慎重,且有干犯教宗权柄之嫌。因为他们已经做出的行为,他们已经处于“自科”的绝罚中了,这时解释(或者认错,或者辩白)对他们而言既是权力,更是义务。如果你解释了,教宗不宽免你绝罚的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给不给别的罚作为对错误行为的补赎,是教宗的自由,旁人无权过问,也不应臆断),但是你要是不解释,那么代表仁慈教会的赦罪的教宗就赦无可赦了:此时,他的行为已经使得他处于自科绝罚之中,还哪里谈的上他在教会中的治权和行圣事的权利呢?
第三,“自科罚未经认定者,如信徒要求举行圣事或圣仪或行使治权时,则其罚中止;信徒得由任何正当理由要求之”,这一法律条文似乎确实可以保证“这段时间我们领受主教的圣事、受其管理无任何法律障碍”,但是我们还可以问:没有法律的障碍,是否还有良心的障碍?而且信徒得由任何正当理由要求之,这“正当”二字大可思量!还是要合乎我们的良心,要避免造成恶表。
肯定不会绝罚,方形要、骊山参加多少次了,也没被绝罚。真绝罚了,可就彻底和爱国会一条心了,教宗不会那样笨的。 修公爵貌似对教会法律很懂,但看到你言论,也觉得不外是人云亦云而已。
法律委员会的解释已经说的很清楚。
而修公所引用陈介夫之解释并不恰当,陈公说的是“Peccatum Grave”,懂拉丁语的一看便明了,因为这里说的“罪”(Peccatum)指的是伦理上讲的罪,罪恶。而不是法律上所讲的罪。在宗座法律委员会所做的解释中很清楚的看到:“有外在犯罪行为者,即推定应负罪责:但显有反证者,不在此限(《法典》第1321条3项)”。既然他们都参与的非法祝圣,那么他们自然就受到法典1382条所规定的刑罚,即自科绝罚。除非他们向圣座列出反正,否则即推定他们处于刑罚中。这也是为什么圣座要求他们给予说明。因此在他们向圣座做出解释之前,他们就是处于自科绝罚当中,其圣事固然就不能参与了。 苹果的信仰 发表于 2012-7-11 09: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读完了,''似海洪恩。感谢天主,''
很想知道,参礼的神父怎么处理?尤其是哭着喊着主动去参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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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了解情怳,不要乱说话。那个哭着喊着了?指出来,我帮你核实一下。如果没有,你敢负责任吗? 苹果的信仰 发表于 2012-7-11 09: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读完了,''似海洪恩。感谢天主,''
主,求你眷顾遭受磨难的牧者,
拯救他们脱离一切痛苦。
阿门! 苹果的信仰 发表于 2012-7-11 09:07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读完了,''似海洪恩。感谢天主,''
主,求你眷顾遭受磨难的牧者,
拯救他们脱离一切痛苦。
阿门! 匿名者 发表于 2012-7-11 13:5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很好的探讨,有助于我们深化对法典的认识和理解。对类似事情的探讨,已经有多次了,总觉得有言不尽意的地方 ...
一天了,只有这个帖子还有点学术的味道。 以善胜恶 发表于 2012-7-11 13:3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修公爵:“明知故犯”这4个字小学三年级的娃娃都知道是什么意思!你却在这里歪理邪说!
这种傻货把内庭的罪和外庭的最混为一谈,丢人现眼。 慕容梓 发表于 2012-7-11 14: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修公爵貌似对教会法律很懂,但看到你言论,也觉得不外是人云亦云而已。
法律委员会的解释已经说的很清楚 ...
那就以陈神父的汉语著作为准,删去拉丁语部分,你觉得陈神父在《法典解释》这本书中谈的是伦理吗? 山雨来 发表于 2012-7-11 07:1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裴主教这一次的参与非法祝圣,可以用修公爵上述种种理由予以开脱。也可以向圣座涕泗滂沱地汇报自己的被 ...
山兄,解决途径只有一个,你懂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