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怀阳 发表于 2012-7-9 17:11:18

苹果的信仰 发表于 2012-7-9 14:4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怀阳好,你喝多了,还是没睡醒呀,家里的事没必要说吧。人头像老吐心干嘛,你长心没有? ...

我是帮他啊,多少人怀疑他是当局的线人,我是帮他解围啊。这个贴是他发的,造成了这样大的影响,他把这样家里的秘密说出去,这事就不是家里事了?

以善胜恶 发表于 2012-7-9 17:18:35

“当政权不恰当地干涉教会的信仰问题和教律时,我们亦不能就此屈从。”

   修公爵:这句话的目的是让你维护教会原则?还是让你“构陷”教宗达到你自己的目的:嘴上来反对你声称的“奸党”???你的智商真真真高啊(喝高的高)!

    不屈从什么?当然是不屈从于当局错误的宗教政策!因为对应的内容是——教会的信仰问题和教律,而且中间是逗号!

    《牧函》是按照你的喝高了的“高”智商来解释的????

张怀阳 发表于 2012-7-9 17:26:28

asdzxc 发表于 2012-7-9 09:3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还是为他祈祷吧,及然他参加哈尔滨参加非法祝圣,我想他定会在时当时侯退出爱鬼会的,可恶的是为不当的行 ...

你点评我看了:张怀阳 再描!只会黑了你自己,过去许多教外人都很佩服你,而现在,自己把自己黑了,保下过去一点点吧,别牦的一点没有了,到时成了一只老鼠。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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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让我说些话?如果过去也好,现在也罢,如果真的只是教外人佩服我,我只能为我们基督徒可悲,基督徒难道都是冷血吗?那年我才7岁啊,我为了和我无关的、只是出于基督徒的良心,我觉得只有这件事,我才敢自信的说:我是个基督徒!我用我一生的不自由换取了一次良心的自由,我不后悔!

苹果的信仰 发表于 2012-7-9 17:49:09

张怀阳 发表于 2012-7-9 17:1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我是帮他啊,多少人怀疑他是当局的线人,我是帮他解围啊。这个贴是他发的,造成了这样大的影响,他把这样 ...

怀阳呀,回家吃饭吧!:loveliness:

修公爵 发表于 2012-7-9 17:58:19

以善胜恶试想:教宗的<牧函>为何只说爱鬼会,而没有谈爱鬼会的主子?因为教宗是在教言教!他的这封信的对象可不是当局!发表于 昨天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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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伪忠贞的原话。

修公爵 发表于 2012-7-9 18:04:29

以善胜恶气势汹汹地问:以善胜恶为你所宣称的“奸党”辩护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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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善胜恶试想:教宗的<牧函>为何只说爱鬼会,而没有谈爱鬼会的主子?因为教宗是在教言教!他的这封信的对象可不是当局!发表于 昨天 18:40
这个奸佞之人为了给奸党辩护不惜曲解教宗牧函。

修公爵 发表于 2012-7-9 18:23:34

本帖最后由 修公爵 于 2012-7-9 19:15 编辑

hzs0918 发表于 2012-7-9 09:30 http://bbs.chinacath.org/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教会的原则、教会的法律是很清楚的。
就目前所发生的一切来说,有四位主教参与了非法祝圣,而且是在圣座发 ...

所以,参与以及接受祝圣者已经处于绝罚之中了。
我们教友该做的就是先坚决的拒绝参与他们举行的圣事。
我仅仅从学术的角度,认为老弟的这番话过于武断,我曾在鄙作《“绝罚年”里议绝罚
》中指出:
http://bbs.chinacath.org/thread-10847-1-4.html
4.1为何参与非法祝圣的多,而绝罚的少?
    罗马法中有一条准则,既Actus non facit reum nisi mens est rea(非有意犯罪的行为不算犯罪行为)。对应的,是圣教法典第一三二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惟故意违反法律或命令者,受法律或命令所定的处罚。
   陈介夫神父说:“所触犯的法令虽是重大的,但若不是明知故犯的犯法,就主观而言,不构成大罪(Peccatum Grave)。无罪或仅为小罪,不受罚(《天主教法典注释》陈介富神父著,简体盗版,P703)”。
      对于参与非法祝圣中国主教们,韩大辉总主教指出:“我不排除有些人是为了个人利益而强迫主教参与非法祝圣礼。我十分肯定,如果这件事情留给教会自己作主,没有某些政府人员的支持或催逼,中国教会是不会非法祝圣主教。不幸地,教会内有些人甘愿与政府合作,而没有坚持教会的信理和原则。”
   二〇一一年四月中旬,圣座中国问题委员会的文告中也指出:“外界压力和强迫有可能不会自动产生自科绝罚的效果”。
      由上观之,普世教会清楚地知道,一部分中国主教迫于官府的压力,处于法典所描述的“重大的恐惧”之中,所以在中国五十多年的“自选自圣”史中,被宣布绝罚的只有廖若晨星的几位。至于他们几位为什么被宣布自科绝罚了,参见弊作《门外汉侃自科绝罚》。宗座法典条文解释委员会也指出:“在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中,要考虑每个主要参与者个人的固有情况,从而评估他们是否陷于「自科」绝罚中,此绝罚只保留于宗座。个别情况的差异可能很大,只要是处于法典条文所述的情况下,罪责可获减轻。有鉴于此,《法典》第1324条1项提出了种种情况:如感情冲动、未成年、重大畏惧(虽为相对重大)、急需、无理侵犯、不知法律附带之刑罚等,都构成减轻罪责的情况,而可获免除法律所规定的「自科」罚。”
   但话说回来,正如韩大辉总主教所说的那样,“教会内有些人甘愿与政府合作”。如果某主教被要求去参加一次非法祝圣,他老人家高兴地答应:“好了,您呐!”,然后兴高采烈地就去了,以极大地热忱祝圣了非法的侯任者。那么这位主教,基本上可以推定处于自科绝罚。
   4.2圣座公布某人处于“自科绝罚”状态有何意义?
      自科罚(Poena Latae Sententae),是说犯人一旦触犯某条刑法,只要具备犯罪的要件,立即自动受到该法条的刑罚,不必经过法院审理。不过,陈介夫神父指出:“对自科罚,法官得宣布(Declarata)使人周知”(《天主教法典注释》陈介富神父著,简体盗版,P709)”。
      为什么需要多此一举的“宣布”呢?实际上经常上“天主教在线”网站的人都能悟出一二。我正是经常读“在线”的帖子才醍醐灌顶、恍然大悟。且听我道来:
      绝罚,是教会刑罚中的极刑。受绝罚者会被褫夺圣事权、治权、举行圣仪权利等,事关重大,非同儿戏。特别是教会教长被绝罚,对所在教会甚至教省、地区教会都会产生巨大影响。所以定断某人是否应受绝罚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
      以“在线”为例,这里有太多自命不凡而又水平一般的人,他们往往以法官自居,今天断定这位主教受绝罚了,明天诧异那个主教为何没被开除出教。试想,如果全中国的教友们都是自命不凡的文盲的话,那么中国教会就会兴起轰轰烈烈的“摘权运动”,这将是更大的灾难。
   但教会法典的立法者高瞻远瞩,在第一三三五条规定:“自科罚未经认定者,如信徒要求举行圣事或圣仪或行使治权时,则其罚中止;信徒得由任何正当理由要求之。” 第一三五二条第二项规定:“自科罚未经认定,也未在犯罪人居留地公开者,如犯罪人非冒重大恶表或恶名的危险而不能服刑时,得中止其刑的全部或一部。”

修公爵 发表于 2012-7-9 18:38:39

以善胜恶全称是:《本笃十六世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教、司铎、度奉献生活者及教友的信》,致谁的信?是致天主教主内的信!发表于 44 秒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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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浒传》里不写贪官?《红楼梦》里没有农妇?

修公爵 发表于 2012-7-9 18:43:06

以善胜恶 发表于 2012-7-9 17:18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当政权不恰当地干涉教会的信仰问题和教律时,我们亦不能就此屈从。”

   修公爵:这句话的目的是让你 ...

脑残伪忠贞,教宗的原文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写着“我们亦不能就此屈从”的客体是“政权”,只是多了一句状语“不恰当地干涉教会的信仰问题和教律时”,怎么到了你这个伪忠贞的口中就成了“当局错误的宗教政策”
自备干粮为当局辩护真是令老夫钦佩之极!

以善胜恶 发表于 2012-7-9 18:55:36

修公爵 发表于 2012-7-9 18:0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以善胜恶气势汹汹地问:以善胜恶为你所宣称的“奸党”辩护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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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善胜恶   ...

       曲解哪句了?请举例,我接着!

       如果看《牧函》连是致谁的信都没有看清楚,你还是回家吃饭去吧!

      难道用泼妇骂街的招数就能避免你的裴牧招致的绝罚状态,还是以此达到你所宣称的“当局“非法祝圣”的目的”?

       修公爵:引用《牧函》几次就错误几次,错误率达到百分百!这就是沈阳特色?这就是沈阳上演的“爱在百年”?

       爱是要用行动表达的!连教宗老人家写给你的信你自己都没有弄清楚意思,你说你们沈阳是如何“爱”教宗的?

    难道是用一再参加“自选自圣”的方式来“爱”教宗的?

      难道是用故意曲解,“合理化不对的” 来表达?

      记住:如果你爱你的裴,现在就不能参与他的弥撒,并监督他不许可他行圣事!

               如果你爱你的裴,就赶快劝他勇敢的脱离爱鬼灰——长痛不如短痛!如果心里还有信仰的气息,就要抱着横竖都要跟耶稣走的思想去走苦路!   

以善胜恶 发表于 2012-7-9 19:01:58

修公爵 发表于 2012-7-9 18: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脑残伪忠贞,教宗的原文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写着“我们亦不能就此屈从”的客体是“政权”,只是多了一句状 ...

   果然你大脑里面全是高智商的“浆糊”!

   按照你的逻辑,那么,《牧函》中的这句话如何解释?

   在修公爵的理解:“教宗的原文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写着“我们亦不能就此屈从”的客体是“政权”,的前提下,请合理解释:“在中国的天主教会的使命不是为改变国家的结构或行政组织,而是向人宣扬基督,世界的救主”!

   你如果给不出个答案,只能证明你头里头是“浆糊”!

修公爵 发表于 2012-7-9 19:17:07

修公爵:引用《牧函》几次就错误几次,错误率达到百分百!这就是沈阳特色?这就是沈阳上演的“爱在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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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残,笑死我了!

修公爵 发表于 2012-7-9 19:24:48

以善胜恶 发表于 2012-7-9 19:0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果然你大脑里面全是高智商的“浆糊”!

   按照你的逻辑,那么,《牧函》中的这句话如何解释?


这个脑残,笑死我了,为政权辩护致死,还有脸说别人引用牧函有误。教宗的教导,也是我们天主教会的伦理价值,说得明明白白,我们不是邪教组织,不会与政府对抗。这是大前提,但我始终强调有一个“状语”,你不至于脑残到什么叫状语都不懂了吧?在那种状态下,也就是“政权”干涉我们宗教生活时,我们不能屈从,听明白了吗?脑残!
再提醒你一句,义峰为争取拿呐喊,人家有利可图。而你自备干粮为政权辩护,是为下贱!

修公爵 发表于 2012-7-9 19:30:30

josephli 发表于 2012-7-9 07:35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爱鬼会主教参加非法祝圣,爱鬼会爪牙还这么嚣张。原形毕露!

我本不想再说什么,怎奈树欲静而风不止,伪忠贞闻听非法祝圣,如同打了鸡血一般亢奋,老夫只能挺身而出,予以弹压。

admin 发表于 2012-7-9 19:36:21

修公爵 发表于 2012-7-9 18:43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脑残伪忠贞,教宗的原文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写着“我们亦不能就此屈从”的客体是“政权”,只是多了一句状 ...

把原文拿出来似乎就不用费这些口舌了,把事实讲清楚就行,争论多了,未免会伤和气。

小陶律师 发表于 2012-7-9 19:43:28

哈市非法祝圣前我曾说过会非常看好沈阳教区,很遗憾,由于一些原因我非常失望。
但是,我们依然满怀信心,继续看好沈阳教区。

josephli 发表于 2012-7-9 21:47:04

爱龟会的爪牙断章取义,曲解牧函。牧函原文:在这些不可放弃的原则下,与合法的政权持续冲突并不能解决现存的问题。但同时,
当政权不恰当地干涉教会的信仰和教律时,我们亦不能就此屈从。

慧心文 发表于 2012-7-9 22:03:42

某些人太过分了,作为奥体教会的一份子,你们无法与沈阳教区的兄弟一样在这次非法祝圣礼中,一起同感身受其中的痛苦和屈辱。反而却以法官的姿态来指责、讽刺……裴军民主教及其主内的兄弟!!!

我希望你们知道什么叫做“求你宽恕我们的罪过,如同我们宽恕别人一样!”



以善胜恶 发表于 2012-7-9 22:05:28

《牧函》中这一段落是:在这些不可放弃的原则下,与合法的政权持续冲突是不能解决现存的问题的。但同时,当政权不恰当地干涉教会的信仰问题和教律时,我们亦不能就此屈从。政权知道得很清楚,教会训导教友在其国内要做好公民、尊重且积极于公益的合作者。但是,教会亦同样清楚要求国家在真正尊重的宗教自由前题下,保证天主教教友能完整地生活他们的信仰。

    结合上下文,仔细阅读!

    提醒:“在这些不可放弃的原则下”,是哪些“原则”?这就要结合上面段落中提到的教会如何处理“政府与教会的关系”的原则!

    修公爵:脑子不要打浆糊!按照你的理解:如果是“我们亦不能就此屈从”于“政权”,那么就是直接和教会如何处理“政府与教会的关系”的原则!相矛盾了!

    所以:“我们亦不能就此屈从”是要我们坚持“这些不可放弃的原则”!要坚持“这些不可放弃的原则”,当然要抵制当局错误的宗教政策!难道还有它法??比如和你一样加入“爱骨灰”去拥抱当局错误的宗教政策?

    你说的:“原文清清楚楚、明明白白写着“我们亦不能就此屈从”的客体是“政权”!这句话现在要修改吗?

慧心文 发表于 2012-7-9 22:05:50

修公爵 发表于 2012-7-9 19: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这个脑残,笑死我了,为政权辩护致死,还有脸说别人引用牧函有误。教宗的教导,也是我们天主教会的伦理价 ...

与其无休止的争论,不如退到圣体面前向耶稣哭诉我们的悲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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