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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席上的母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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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7 20:2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 / 王馨语

1386年1月8日,法国诺曼底的一个叫法列兹(Falaise)的小城的居民正在目睹一次独特的死刑,受刑者不是人,而是一只母猪。处死这只母猪的原因是她吃了一个新生婴儿。案发时婴儿的父亲将自己的孩子放在院子里,自己离开了一会去取什么东西或做别的什么事情,他回来的时候,孩子不见了,母猪在吧嗒嘴,没错,一准是她吃的,因为在中世纪的欧洲,家养动物并不会拴起来或圈起来,而是可以满街乱逛。孩子的父亲立即报案,法官派了一个警官到现场调查,那猪还真是猪,她还在那,警官勘察后确认猪吃了婴儿无疑,转身对猪说:“你被正式逮捕了。”随后,该猪被关到了人的监狱里,等待审判。大概6天之后,法院做出判决,死刑,吊死(不是绞刑,而是吊两条后腿),并派专人到监狱里向母猪宣读判决结果。除了对母猪死刑的宣判之外,该判决还要求该城居民前来观刑,要求受害婴儿父亲出席,让居民也看看他,让他这个照顾孩子不细心的父亲让大伙认识认识,谴责谴责,同时要求该母猪的所有者出席,并支付与案件有关的一切费用,其中除对受害者父亲的赔偿之外,还包括将猪运到监狱再运到刑场的运输费,母猪吃住监狱的费用,刽子手的劳务费,还有刽子手的手套钱等。该判决还要求请画家将施刑场面以绘画的方式记录,并将画作悬挂在该城教堂门庭的墙上。

8日当天,一个公务人员来到监狱,在将母猪提往刑场之前,他要帮母猪穿上人的衣服,带上手套和袜子,并将一张绘有人脸的纸挂在母猪脸上。刑场上,母猪被吊上了刑架,刽子手带上崭新的手套,拿起屠刀,先在一条猪腿上扎了一刀,随后一刀切下了猪的鼻子和嘴。母猪的痛苦可以想像,她的叫声回荡在刑场上,然后,这只母猪就这样被吊着一直到咽气,围观的居民没有欢呼也没有悲伤,只是严肃地看着母猪一直到她咽气。随后母猪的尸体被火化,骨灰被抛洒 ......

在中世纪的欧洲,审判动物是很常见的事情,动物跟人一样,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当时对动物的审判主要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个体动物,如猪,牛,羊致死致伤人类或其他动物,这种案件一般由世俗法院负责,犯罪的动物一般都是被处死,吊刑或火刑,也有监禁,但是很少。比如1497年,另一只母猪在某小村吃了一个小孩的下巴,被判乱棍打死,并且将尸体割成碎片喂狗,母猪的女主人还被要求到当地教堂做一场法事。第二种情况叫做动物集体犯罪,在这种案件里,“罪犯”往往是小动物,如毛毛虫,苍蝇,蜜蜂等,它们不是因为伤人,而是因为损害了人类财产。这类案件主要由当时的宗教法庭负责。为什么?宗教法庭参与对动物的审判最初是技术上的需要,因为那些个体犯罪的动物并非都像本文开始讲的那只母猪那样坦白,许多案件的凶手根本无法逮捕,最初,世俗法院在罪犯不在场的情况下连续宣读三次判决书(可能是朝着空气念三遍),然后罪犯被定为有罪,但是罪犯不在,刑法也自然无从谈起,受害者往往很不满,这个时候,宗教法庭里似乎有一个让人满意的办法,因为在那里,除了肉体惩罚之外,还有驱逐教诲,诅咒,驱魔等象征性惩罚,等到一群蚊子作案的时候,可以想像,犯罪团伙是一定无法被逮捕,出席宣判并受刑的,因此还要靠宗教法庭的象征性惩罚。还有的时候,罪犯是个体,而且也被逮捕,但由于案件与宗教有关,这些个体动物还是由宗教法庭宣判。如1427年在瑞士,一只母鸡下了一只没有蛋黄的蛋被判处火刑,因为这种行为被视为妖术,尽管18世纪初科学证明母鸡下没有蛋黄的蛋是一种疾病,该母鸡也并没有获得平反。再如1474年,巴塞尔(今瑞士第二大城市)的一只公鸡因下了一只蛋被判处火刑,因为它下蛋的行为被视为藐视上帝。难道这就是传说中的烧鸡?没错,是烧鸡,但是与同伴不同的是,这两只鸡是被活活烧死的,而不是先被抹脖子,拔毛。这两只鸡的事迹告诉我们,死有重于泰山轻于鸿毛,先死再被烧的鸡进了人肚变成屎,而它们俩被活活烧死然后成为历史。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受宗教法庭审判的动物受的是纪律处罚,而世俗法庭中判决的动物受的是司法处罚,前者似乎更加荣耀。第三种情况是动物协助人类犯罪,由什么法庭审判要看犯什么罪,此类案件往往与妖术和性有关。如1662年,英格兰一个叫James Potter的人被指控经常对其家养的动物实施肛交行为,被判处斩首,奇怪的是,原本是受害者的一只奶牛,两只母猪,两只小牛犊和三只母羊(这老兄还真不枉此生)却被视为帮凶,同样被判处斩首。在此类人畜共犯的刑法中,总是动物先受刑,目的是让即将受同样刑法的人类罪犯看到自己要受的刑法的场面而产生一种恐惧,死之前先受点惊吓。


今天我们把这些历史事件当作笑话来看,然而中世纪的欧洲人是以极其严肃的态度对待对动物的审判的,换句话说,当时对动物的审判与对人的审判没有任何区别。如果同样严肃地看,我们很自然地要问,中世纪的欧洲人为什么会去做这种在今天看来很愚蠢的事,即审判动物呢?很遗憾,史料没有记载,当时,不管是政府还是教会也都没有人明确说明为什么要审判动物,仅有后来的人少量的分析可供参考,让我们知道审判动物大致有这么几个意义。

首先,中世纪欧洲人的信仰让让欧洲人给动物以与人类相同的社会地位,所以像前面说的,当时的动物不会被圈禁,而是可以自由在街上游荡,而当它们犯罪的时候也会受到同对人类的审判相同的审判。因为动物和人都是“上帝的作品”。以至于有的时候,群体动物犯罪不会受到惩罚,而是同受害者庭外和解,比如1587年,法国圣于连(Saint-Julien)村的居民指控一大群象虫吃他们种的葡萄树的叶子,按照程序,法官派遣一位公务人员到葡萄园,对着葡萄叶子下的象虫们宣读法院对它们出庭答辩的要求,开庭那天,一个象虫也没有来(废话),法院就为它们指派了一位律师,最后的结果是,法院认为象虫有生存的权利,要求该村居民开辟出一块地方专门给象虫居住和觅食。问题是象虫怎么可能都集中到一块地方呢,但是这样的判决显示了中世纪欧洲人给动物的地位是与人差不多的。这样和解的例子是很多的,有的时候,为害虫辩护的律师还会嫌居民给害虫专门开辟的地方不够档次,食物不多不好吃。再有一个例子就是中世纪法庭在审判人的时候,动物是可以以证人的身份出庭的,一般都是被指控者自己养的动物。这个时候,法官会问嫌疑人“你有没有偷东西”,然后看看动物有没有异常反应,如果有,那么嫌疑人就是说假话,如果动物正常,那嫌疑人就是说了真话。我们今天的动物保护主义在中世纪就能找到源头,起码是源头之一,美国一些组织要求给大猩猩甚至所有动物以与人类相同的权利,其没有说出来的半句话也就是动物在犯罪时也要受到与人类审判相同的审判。只不过,中世纪动物的地位来自上帝,进化论之后,动物保护主义就转而说从动物到人只是量的变化而不是像人文主义所说的质的变化,当这一论据站不住脚的时候,他们又转向“人与动物都能感受到痛苦”这样的理由。

其次,中世纪的人,尤其是教会,认为动物犯的罪影射了人类的罪行,是人的一面镜子,通过审判动物,可以起到对人的教育作用,至少残忍的刑法能让人恐惧害怕,所以当时给动物上刑的时候,当地居民会被要求出席观看。尽管当时就有人指责说动物根本没有分辨善恶的能力,但是当时的教会还是宁愿去说“尽管如此,动物依然能够成为魔鬼和坏人的工具”。实际上,教会的这种想法是完全可以理解的。在全世界各地,一只狗如果咬了一个人,为了不让它再伤害其他人,不经过任何审判就把狗打死的情况是常有的,那么为什么不走一下程序,让这狗死的更有意义一点呢。有的时候教会和法院也会承认动物没有分辨是非的能力,但依然还是把动物当作人来看,比如1547年,一只母猪和她的孩子一起吃了一个小孩,法庭处死了母猪,却无罪释放了猪崽儿,理由是它们年纪太小,而且它们的母亲给它们做了坏榜样,因此(请注意看后面的措词),“这些猪崽由法庭指定的监护人饲养,它们可以正常成长到成年,正常地被人吃掉。”这又像是开玩笑,无罪释放,法外开恩就是给猪崽儿被人吃掉的权利?这依然十分正常,因为当时犯罪的动物都被认为是邪恶的,魔鬼和妖术在它们体内,犯罪的动物是绝对不能吃的,否则食用者也会受到感染,所以那两位重于泰山的烧鸡只能白白散发香味,不会有人流口水;还有那只被打扮成人模样的母猪,还记得猪和刽子手带的手套吗,其目的就是避免感染,而且刽子手每次施刑的时候都用新手套,施刑后,使用的手套会被他扔进焚烧犯罪动物的烈火里,这不禁让我联想,西方外科医生换手套的习惯可能就是从这里来的。

最后,中世纪欧洲是一个善恶二元论统治的天下,除了善就是恶,没有两者之间,任何恶的行为都要受到审判,而教会就是善的化身。可是,世俗法庭并非任何恶都能审,尤其是动物组团作案的时候,如害虫,这个时候,只有教会才能处理,因为凡是恶就都要处理,不只是除掉害虫那么简单,在除掉之前还要教育或者清洗它们的灵魂,消灭隐藏在它们体内的恶的东西。有一个有趣的例子发生在1669的意大利,一些根本不知道数量的毛毛虫被指控故意损害公共财产,法庭派人在5个教区分别在树上贴上告示,上面清楚地写着”毛毛虫,你们有权自由地在森林里居住,并充分里享受这种自由,但是不能损害人“。当然,教会的善恶二元论有时候是可怕的,清洗异教徒的时候,一个人被揪了出来,要上火刑架,而在火刑的时候,这个人的亲属要对着受刑的亲人咒骂,以表明自己站在善的一边,否则就会同样被视为异教徒。但是宗教法庭确实促进了世俗法庭的发展,首先就是因为它有时候不通情理,再就是宗教法庭凡事都要搞一点教育意义,使得案件的审判缓慢无比,有的时候,一只犯罪的母猪要在监狱里等上几个月甚至几年才被处决,不管是受害者还是罪犯的主人都无法接受,所以遇事宁愿找世俗法庭,尽管有些案件里有宗教成分大家也不愿意提了。

前面提到过律师,没错,中世纪被审判的动物是有被律师辩护的权利的,理由很简单,动物不会说话,无法自己给自己辩护,而且往往不会亲自来出庭。由于当时人和动物被视为同等地位,而且受宗教信仰(圣经)影响,当时民间和官方的作风都是严格地照章办事,审判中被告律师辩护自然是少不了的。当时的律师也十分乐意为动物辩护,并不是因为他们如何正义,如何爱护动物,而是动物审判是公开的,为动物辩护是高难度的(因为再公正,人的法律还是会倾向人),所以这是他们出彩成名的机会,不管是打赢打输,他们都会得到好处,那就是以后客户更多了,他们的辩才会广为流传。以至于在历史中出现了好多经典的辩护。比如1449年,一个律师为一只在好几个村子制造了混乱的熊辩护,得了个无罪释放的结果,他的辩护词很简单,他高呼”人没有权力审判熊,只有其他熊才有权力审判这只同类“。这只熊被放了,其他熊有没有审判它就不得而知了。最有名的一次辩护是一个法国律师完成的,他的当事人是一群破坏了一片大麦地的老鼠。法庭照例派人到案发地宣读法庭对嫌疑鼠们的传讯,但是在开庭的时候,一只老鼠也没来,而这个律师却对传讯表示了质疑,他认为,法庭有责任向该地区的所有老鼠宣读传讯(难为法庭),而事实上并不是如此,因此法庭从传讯开始就是不公正的,因此应该让老鼠们改日到庭。改了日子,老鼠还是没有来,按照惯例,不来庭辨就要被判为有罪了,这时候律师又声情并茂地说”你们想想,这么远的路,听到传讯后它们也是无法赶到的啊,它们的爪子那么小,翻山越岭何其艰难,而且,我的当事人们没有按时出席完全是本地的猫的责任,因为它们逼的我的当事人们不得不绕远赶路 ...“。然后他要求法庭宣布允许这些老鼠继续在本地生存,被法庭拒绝(当然,拒绝不拒绝,老鼠还是会在那)。他输了,但是一举成名,以至于几百年后我这么一个来自遥远中国的人都知道他。

17世纪以后,审判动物的行为越来越少了,因为质疑声越来越强,主要是认为动物还有理性,不懂善恶,而且宗教法庭用驱逐教会来惩罚动物是可笑的,因为只有受过洗礼,进了教会才有可能被驱逐。再到笛卡儿的人类中心论,大革命取消教会的地位,以及19世纪生物进化论,动物出现在被告席的次数越来越少了,但不是完全没有,比如1793年,一只狗就在巴黎被判处死刑,理由是它有保皇主义倾向。

不过,历史是转圈的,大革命后的人文主义,工业革命,科技发展,人类战争,环境问题让人又开始质疑人文主义,似乎人类作为中心的结果是邪恶多,正义少。环境主义,动物保护主义,Deep Ecology又捡起了祖先的信念,以绿色信仰代替红色信仰,白色信仰,宗教信仰,不同的是,审判动物是把动物提高到人的地位,而绿色信仰是把人降低到动物的地位。今天不会有动物出现在被告席上,只有因虐待动物而被审判的人,这没什么不好,但是今天似乎许多事情在朝着动物审判相反的方向过火,人在给动物让位置,看看美国有多少动物保护主义机构被定为恐怖主义组织,他们抵制人类,扔炸弹,呼吁自杀,甚至研制能毁灭人类的病菌,再看看有些地方一家只能有一个孩,有的地方还有一家只能养一只狗的规定,不知道腾出地方来给谁。

不过这里我并不想讨论环境。既然是审判,我主要谈的还是法。在这个方面,历史还是在转圈。

人文主义盛行的时代,人类最终取缔了对动物的审判,因为动物没有理智,不懂善恶,随后又取消了对有智力或精神问题的人的审判和惩罚,这是人类的进步。历史就是转圈,因为就连这个进步也不是首创,早在古罗马,审判疯子就是被禁止的,当时人的理由很简单,“不能审判疯子的原因是他们的病已经让他们承受了不幸,如果再人为地添加不幸,那是可笑和不人道的”。这个观点也被Deep Ecology用了,只不过变了味道,“一个有智力问题的人,10几岁了都还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在这一点上,这些人甚至不如一只蚂蚁,一只野猪,可是社会,家庭还养着他们,如果真有责任养他们,那么一切动物都是值得保护的,起码动物有独立生活的能力,如果不保护动物,那么这些有智力问题的人就应该被处死,这才符合逻辑”。

回到法律上,中世纪对动物的审判跟今天有什么关系?我们可以注意到,当时的审判是公开的,动物审判由于其独特,是最受当时公众关注的事件,这也是为什么当时的律师那么原意打这样的官司,教会主持着善恶,观刑的民众不管心里有没有看热闹的想法,脸上要表现的愤怒,严肃。这实际上跟今天媒体下的司法是一样的。前两年,法国有一个人在医院里杀了两个护士,然后跳窗逃跑,被逮捕后,他被诊断为有精神问题。受害者家属不满意,媒体也跟着吵闹,法院判个无罪无责任弄的全法国不满,萨尔科齐面对采访的镜头包含感情地说“如果您的妻子被杀了,法庭说个non lieu,难道事情就没有发生过吗?“,然后又说”如果现在的法律不允许审判疯子,那么这个法律就要改“,他身后的司法部长听到了圣意,马上改革,不久,对这个疯子的审判开庭了,众多媒体齐聚,挤的不亦乐乎,所有人都伸长了脖子看这个疯子在被告席上说疯话,说完大家满意地散去,等到第二天,同一个案子,询问证人的时候,法庭里空无一人。这就是媒体社会的司法。有专家还弄了个新说法,叫说有罪但无责任,意思是你是疯子,不用负责,但是你有罪,而且需要按照正常程序审理定罪宣判,说白了就是给人看,给人娱乐,却好听地说成是教育公众,给受害者家属安慰,我真不知道,受害者家属听着疯子眉开眼笑地讲述他如何杀死他们的亲人的时候是否真的获得了安慰。可人家萨尔科齐的讨好算是成功了,除了真正懂法的人嗤之以鼻之外,公众满意的屁颠屁颠的。还有那卡恩,没有宣判,先围了一帮人骂他,宣判前的无罪假定完全没人重视,别有用心的人通过镜头宣布跟他划清界限,所有这些都是中世纪的遗产。

在媒体社会下,有一种”受害者经济“,所有媒体都乐于站在受害者一边,原因很简单,嫌疑人很难拍到,拍受害者极其家属的苦恼委屈悲惨却很容易,而且显得媒体站在正义一边,某些国家对司法有控制能力的政府也乐于严惩以平民愤,但是它平的主要是民对政府的愤,而不是对罪犯。在这里,媒体和这样的政府都像中世纪的教会,因为它们有能力把公众拉进刑场观看,受害者经济就成了眼球经济中的一员,大案要案花花案最能吸引人的眼球,大家一边看,一边表示个姿态,谴责,痛骂,埋怨判罚太轻,形成一股力量左右司法,最后,媒体开心,政府满意,闹剧结束,该吃猪肉吃猪肉,该肯烧鸡肯烧鸡,等着下一次视觉盛宴。时间长了,猪肉烧鸡都会吃腻,那时恐怕只有动物犯的案子才叫案子了。哦,对了,现在某些罪犯已经是“禽兽不如”了。

夹在媒体和政治之间的司法只能是废物,政治让它阳痿,媒体让它早泄,我们常常谴责政府政党控制司法,却很少质疑媒体起的坏作用,实际上两种恶劣影响并不是哪个大哪个小,哪个包含另一个的问题,前者的结果是有罪不判,大罪轻判,小罪重判,无罪错判,这当然都不好,但是请注意,这些错误都是在罪犯的角度上,媒体下的错误是在受害者一边,惨的观看,不惨的随便,至于罪犯那边,由于媒体自己觉得站在正义一边,只能导致人们无法接受任何轻判。在媒体社会下,审判过程也有变化,那位给老鼠打官司的律师成了所有律师的榜样,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发现,现在凡是受媒体关注的案子,律师打的都是情感和辩伪,卡恩案就是最好的例子,女方律师玩的是感情,男方律师则找私家侦探找出女方不诚信或过去不干净的地方,最后,因为卡恩手中有权力就可能一定是罪犯,或者女方曾经做过妓女性侵犯就一定不可能发生在她身上。媒体社会下,陪审团扩大为整个观众群体,结果审判就像竞选,有罪无罪看的不是事实,而是公众的选择。

在中国这个地方,司法就是左受政治控制,右受媒体玩弄,完全是个傀儡。而且在中国这个地方,最大的特点已经不是一个砖头掉下来砸了十个人,九个是老板,而是十一个都是有冤屈的人。然后,没有新闻价值的冤屈政府不管,因为冤屈多数也都是政府给的,政府不管就去找媒体,然后是一个人比谁惨,最后那个死了”小强“的最惨的人才能进华府见秋香。就说天涯那个地方,现在成了圣地,公众认为那里是讨公道的地方,它也确实解决了一些够惨够吸引眼球的事情,最后来个严重处理,大家都满意,被砍头的人就算不满意也说不出话来,但是那个地方同时也是无数冤情被淹没的地方,这一点你只要花上8,9年耐心地一个一个帖子读一遍就能清楚。在这方面,媒体是不要脸的(所有媒体,所有媒体人都算上,他们可以不高兴,但这是事实),一边立一个如实报道的牌坊,一边玩情感,玩正义,把一切无法如实报道的问题都算做是政府的责任,很多地方政府是有责任,但是媒体所谓的如实报道本身就是不可能的。再说,有问题的政府还正喜欢这样呢,扩大报道一小部分,隐藏一大部分,媒体这是在帮政府的忙,公众的眼球都对着大案,自己身边谁的房子被拆了都不知道。所谓教育意义也是扯蛋,教育的是什么?无非两点,大部分公众被训练的很有感情,少有理性,只懂呼喊”太残暴了,要严惩“,另一部分人是潜在的罪犯,他们学到的是“强奸是死,杀掉没准还有隐藏的希望。”

有些错误观念真的应该矫正,司法不能为政治服务这不必说。司法还不应为受害者服务,给他们公道,如果说给公道,司法更应该给罪犯和嫌疑人公道,因为从进入法庭开始,他们的身份,地位,对他们的舆论都变了。司法不应考虑什么教育意义,那是教育部的事;司法不应为社会服务,那是立法者该考虑的;司法对社会安全也没有义务,那是警察的事,司法最多只是让危险的人别那么轻易地走出来。司法只为自己服务。

后面这些跟审判动物的关系?很简单,法律不是给人看的。中世纪对动物的审判的严肃性与今天政治对司法的控制雷同,其戏剧性则相当于今天的媒体。历史毕竟转圈。以至于我不得不想,今天的司法如果想保持独立,那么就不得不抵御媒体那边带来的压力(因为并非所有国家的政治都控制司法,但是所有国家的媒体都会给司法带来压力),凡是受到媒体大幅度报道的人,不管什么问题,法律都应该予以考虑,量刑从轻的考虑。

所以呀,我最后很难不对李昌奎的案子说上几句。当我在微博上看到许多人喊“李昌奎不死,天理难容!”的时候,我真是对这个国家和这个国家的人失望,当然也不能一棒子打翻全体,这就是十几年来媒体培养出的所谓公民,其法律意识还只停留在宋朝。受害者家属要求李昌奎立即死是正常的,法律当然也可以拒绝,看热闹的人要求一个人死,不管这个人做了什么事,似乎都不是很妥当,他们的理由就是死缓是拿钱买的,可是就算是采访一个清朝初年的人,他也知道,一个惊动全国的案子要想压下来,没有几吨银子疏通上百号人是不可能的。这些人是真正的媒体产物,情感过剩,理性不足,用一句“要他立即死”发泄对政府的不满,或者妄图司法能在一次次重判中独立,可笑,可悲,可气。生命可贵,没有人有权力要求一个人死,而且是立即死,这些人希望法律做出正义的表率,可自己与正义遥遥相望,说这样一句话容易,可这样一句句话会集起来,就变成了司法的又一条枷锁。我们不可能要求媒体改变,因为媒体本质上就一定是坏的,尽管常常也能做好事,起好的作用,只希望公众明白事理,或者在不明白的时候别那么轻易说话。假如你对你的理性没有信心,那么千万请你不要对你的道德太有信心,否则太可怕。夹在政治和媒体之间的中国司法能对一个全国皆知的大案的凶手轻判是很难得的事了,别再添乱啦。还有,对那些粉丝千千万遇事就原意表个态的公众人物我还得说句话,别出来现眼啦,让人看见光环下你的猪脸,况且这不只是现眼的问题,技术给了你们影响力,别滥用,影响了还没有坚定理性的他人。我知道,我知道,我不是受害者,没错,所以我才说,受害者家属可以要求李昌奎立刻死,同时,我还说,法律可以拒绝。法庭对他们唯一的责任就是让他们知道究竟发生了什么,以便重新开始生活,而不是让他们死去的亲人复活,也不是替他们报仇。现在的公众和受害者都太注重受害者的身份,可是要知道,在这个身份背后还有着更重要,更复杂的工作。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补偿只能靠完善的社会保险,如果只是想着从犯人那里获得什么补偿,那就只能希望所有的罪犯都是富翁;受害者及其家属承受的精神损失要有完善的辅助体系来完成,其中包括心理治疗,生活协助和一定的政策,所有这些都是政府的事,心理问题的治疗绝对不是报仇能解决的,当然,如果受害者及其家属只重视受害者的身份,有些人是乐于给的,因为颁发这样一个身份要比建立一个完善的体系简单的多,参考烈士好了。还有,不动死刑这个有争议的话题,但是可以说说死刑与赔偿之间的关系,当一个犯人被判死刑的时候,他还有责任赔偿吗?没有,因为他劳动赚钱的权利也被剥夺了。可是现在是又死刑又赔偿,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国家不用赔偿了,就这么简单。退一步讲,犯人家属有责任赔偿吗?更没有,犯人是成年人,自己的行为自己负责,但是中国的父母自古如此,倾家荡产也要救孩子,不管是积极赔偿还是疏通送礼。但是犯人家里人拿的钱性质完全不同,它不是法定赔偿,而是犯人家属主动拿出来的“意思意思”,受害者可以不收,如果收了就不能再指责法庭量刑的时候把这些钱考虑进去。我想,这些都不难理解吧?

可是,历史在转圈,中世纪对动物的审判又回来了,只不过是一套办法用在了人的身上。不同的是,今天,不用出门你就可以观刑,甚至充当控方律师,在禽兽身上做些更禽兽的事。天国教父是开心的,他用动物的罪代替了同类的罪,他主持争议却不用付任何代价,刑场旁边卖手套卖奶酪茶水的人高兴啦,他们获得了经济效益,观刑的人雀跃啦,动物的罪使他们觉得自己是高尚正义的。受害者及其家属高兴啦,受害者的身份一旦得到认可就是终身制的,甚至失去亲人的痛都要用这枚标志来遮掩。就因为在这样的闹剧中高兴的总是大多数人,所以宴席远不会结束,还要一直继续到明天。扯破嗓子高喊“立即执行”的法庭没有能力上任何人,只是被政治,媒体,公众轮番上,在一声声“射,射,射”中抬不起头来。


发表于 2011-7-11 00:47:46 | 显示全部楼层
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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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1 08:43:47 | 显示全部楼层
dust 发表于 2011-7-11 00:47
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

谁说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审判母猪就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新鲜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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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7-12 06:17: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dust 于 2011-7-12 06:19 编辑
刘幼民 发表于 2011-7-11 08:43
谁说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审判母猪就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新鲜事。


“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是聖經中說的;審判動物的事例在中國也有過。《漢書·張湯傳》記載,漢代著名的酷吏張湯幼時曾設置“公堂”,宣讀訴狀,嚴厲地審判偷走他家肉干的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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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7-12 06:49:50 | 显示全部楼层
dust 发表于 2011-7-12 06:17
“太陽底下沒有新鮮事”是聖經中說的;審判動物的事例在中國也有過。《漢書·張湯傳》記載,漢代著名的酷 ...

張湯这孩子开了世界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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