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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视教会训导的可悲结果(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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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0 00:10: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以善胜恶 于 2014-8-20 00:12 编辑

无视教会训导的可悲结果

李镜峰主教   2014年8月17日
        最近在网上看到有不少人谈论接领至圣圣体的方式问题,各执一词,心有触动。香港公教报也有人谈论此问题。最终还是教区负责人汤汉枢机主教一句话解决了问题:“听其自便,愿怎样领就怎样领吧!”他是教区主教,他有此权,他说了算数。因为 “主教们是宗徒们的继承人,从拥有天上地下一切权力之主的手里,接受训导万民及向一切受造物宣讲福音的使命,为使众人因信德圣洗及遵守诫命而得救。”(《教会24》)“他们是真正的信仰导师、司祭及牧人”(《主教4》);“他们的职务是教诲、圣化、治理教会”(《主教11》)。

    其实,领圣体的方式根本就不是什么问题,教会怎样规定,怎样行就是了。但由于论者的无知,请恕我说话失礼,但话还不得不这样说。听我慢慢讲来。话题的中心“怎样领圣体”这是一个信仰问题,而不是什么一般人事问题,也不是一个日常生活问题,更不是一个卫生问题。既是信仰问题,那就只有耶稣说了算。耶稣是借着教会说话:“教会是耶稣基督在人间建立的一个信、望、爱三德的团体,也是一个有形的组织,并借着她向众人传播真理与圣宠”(《教会宪章8》)。   
   
    当我们谈论这一信仰问题时,是否考虑过教会说了什么?如果知道教会说了什么,却避而不提,那就恐有“目无法纪”之嫌,是“离经叛道,不经之谈”,不足取也;如果不知道教会说了什么,而奢谈我们的观点和想法,那就是僭越了自己的职权范围 “越俎代庖”,亦不可去也。

     对这与信仰有关之事,我们先要知道谁说了算?谁有决定之权?现在,为了澄清这个问题,我们就先来看看,负有使人得救使命的教会(《教会24》)说了什么。如果我们不知道教会说了什么,或者干脆就不考虑教会说什么,我只谈我的见解,以我的见解为准,那不是“离经叛道,不经之谈”是什么?恐怕你要问为什么要听教会的?这道理很简单,因为“听你们的,就是听我;拒绝你们的,就是拒绝我……”(路10,16)。那么,我们就来听听教会在这个信仰问题上的声音吧!

      A、1967年5月25日圣座的《圣体奥迹Eucharisticun Mysterium》训令32号规定:

      一、领圣体,按照传统方式,可以领,可以领。主教团可根据环境,首先看看参礼教友的人数多少,其次看看圣堂的设计布置情况,再做决定,使用哪种方式为宜;

      二、跪领不需要行敬礼,因为跪下本身就是敬礼

      三、站领时,即排长队前去领圣体时,在领圣体前必须先行打扦礼genuflexio)。此礼,可在适当时间和适当地点进行,以不影响前进或退回的人群秩序为准。亦可在排队以前就地打扦,然后去排队。

       B、1973年6月21日圣部的训令《圣体圣事Eucharistiae Sacramentum》21号规定:

    用舌头领圣体的古老传统,应与保留。主教根据自己的判断,可在自己的教区内规定用手领但需圣座批准,并要保证对圣体应有的尊敬。

    教会的声音还不够清楚?还需要我们来探讨,来研究决定吗?谁有权让教友用手领圣体或站领圣体?擅自让教友手领、站领的人们,可以自问:我有无此权?若无此权而擅自去做,“任何其他人士即便是司铎,决不得擅自增、减或改变礼仪的任何部分。”《礼仪宪章22号》的规定还有法律价值吗?“听你们的就是听我”这段福音还相信吗?
我想这样无视教会规定而擅自做主的人们,既没有教义、教理、教规的依据,又无任何权威的依据,唯一的依据,恐怕就是“盲目”看别人的样子,根本无视教会训导。这不正是教宗若望保禄二世1996年所说的“对教会训导的若干规定,干脆不接受”的结果吗?也不正是圣座最高法院院长布鲁克R.Bruke枢机说的“‘反法律主义’对今日教会最严重的伤害之一”的结果吗?不是“自梵二会议后,无视或有意疏忽法典,已在教会内结出极严重的有害果子”的结果吗?这位枢机又说:这一切都是辜负了梵二的表现。布鲁克枢机告诉梵蒂冈的主教们:“传统的基督宗教正在逐渐世俗化,新福传需要恢复‘教会有纪律的传统并尊重教会的法律’”。

    教会在事前的教导那么清楚,在事后的慨叹又那样的伤情,我们作为主的葡萄园工人,怎么还这样无动于衷,对教会这么清楚的规定,还有必要“辩论探讨”嘛?奉劝写作爱好者,写作以前,先学学教会的训导文献,而后动笔书写吧!不仅对领圣体的方式,而且对很多其 它有关礼仪的问题,在未学习教会规定以前,还是少动笔为妙,免得误导其他善心人士,影响教会形象!

发表于 2014-8-20 07:4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文题不怎么相符,舌领圣体当然最好,手领圣体也无不可。
比如这次教宗在韩国举行的弥撒,大家都是手领的圣体,难道能说他们没遵从教会训导吗?
我觉得如果教友明知道举行弥撒的神职人员是非法祝圣的,是受到绝罚的,是没有神权的,而无视教会训导去参与,才会是一个悲惨的结果。
苹果妹妹该好好想想,参与岳的弥撒就等于犯罪,被绝罚的神职人员举扬的不是圣体,你如果当做圣体领受了,就是严重的亵渎。
只有当所有的教友都认识到这点,远离摒弃那些敢于不遵从教会训导,去接受非法祝圣的神职人员,才会让他们和那些跃跃欲试的人,切实地体会到无视教会训导的可悲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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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0 08: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玉兰 发表于 2014-8-20 07:45
文题不怎么相符,舌领圣体当然最好,手领圣体也无不可。
比如这次教宗在韩国举行的弥撒,大家都是手领的圣 ...

确实是换了个人!!
尤其“非法苹果”那一段,连顶带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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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0 09: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夸赞,但玉兰就是玉兰,认识她的人都知道,她从不轻易改变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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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0 09:49:0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久不见以善胜恶大哥了,你可安好?你和银色地平线消失后,论坛安静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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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0 10:31:24 | 显示全部楼层
小磨墨儿 发表于 2014-8-20 08:55
确实是换了个人!!
尤其“非法苹果”那一段,连顶带赞。

一边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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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0 10: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张怀阳 发表于 2014-8-20 09:49
好久不见以善胜恶大哥了,你可安好?你和银色地平线消失后,论坛安静多了。 ...

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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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0 19: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因手领圣体已成为普遍的方式,以致在我们的堂区不止一次发生过圣体遭冒犯的事件。

我们曾在弥撒后打扫圣堂时,发现有圣体被弃置于点圣水盘中,另一次则被丢在长板凳下。又一次有女人手领圣体后没有即时领受;当辅祭追上她并问圣体在那里时,她竟说已放在手袋里,为把「祝福与平安」带回家!

我们虽无意直接侮辱耶稣,但若我们没有采取适切的措施去防范圣体会因手领而受冒犯时,我们--尤其是神职人员--实在难辞其咎!倒不如教会不再准人手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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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0 19:50:55 | 显示全部楼层
教廷圣礼部《救赎圣事》训令(2004)

第四章 领圣体(共融礼)

2. 分送圣体 [88-96]
 
90. 「信友可依照主教团规定的方式,跪下或站着恭领圣事」,但须经由圣座确认。「但是若站着领受圣事,在领圣事前宜要求信友按主教团所订定的方式,对圣体表达应有的敬意」。[176]

91. 分送圣体时应谨记,「凡准备妥善,并未为法律所禁止而适当地要求领圣事者,圣职人员不得拒绝」。[177]每位已受洗的天主教徒,只要不受法律禁止,都应准予领圣体。因此,举例说,不得纯粹因为信友愿意跪或站着领受,而拒绝给他送圣体。

92. 每位信友常有权利选择用口恭领圣体。[178]在主教团获宗座认可准予手领圣体的地区,如领圣体者欲以手领方式领受,则必须为他送圣体。不过应格外留意的是,领圣体者应实时在送圣体员面前领下圣体,以免有人用手把圣体带走。假若有亵渎圣体的危险,则不应以手领方式分送圣体。[179]

93. 为了避免让圣体或其碎块掉落,信友领圣体时应继续使用圣体碟。[180]

94. 信友不可「自己取圣体或圣爵,更不可互相传递圣体和圣爵」。[181]此外,在这件事上,应杜绝下列流弊:在婚配弥撒中,新人互相送圣体。

95. 基督平信徒「已领过圣体,可于同一天内再领一次圣体,但只能在他所参与的弥撒中领受;法典921条2项的规定,不在此限」。[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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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0 22:16: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教会已乱透了,站着用手拿圣体。用妇女辅祭。在至圣所唱歌跳舞。这些都是世俗化的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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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0 22: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教会已乱透了,站着用手拿圣体。用妇女辅祭。在至圣所唱歌跳舞。这些都是世俗化的教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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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0 22:52:39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1234 发表于 2014-8-20 22:21
中国教会已乱透了,站着用手拿圣体。用妇女辅祭。在至圣所唱歌跳舞。这些都是世俗化的教会。 ...

你要不要再做一次红卫兵,把基督徒的命又革掉一次?一看到这些言论就烦,你懂个屁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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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2 08:2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懂屁,但你是最懂屁的。因为你在此是在放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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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23 13:13:11 | 显示全部楼层
aaaa1234 发表于 2014-8-22 08:28
我不懂屁,但你是最懂屁的。因为你在此是在放屁。

闻屁的人垂头丧气,放屁的人洋洋得意。
为什么总是放屁的人占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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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1:31:5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ak89 于 2014-8-30 11:33 编辑
玉兰 发表于 2014-8-20 07:45
文题不怎么相符,舌领圣体当然最好,手领圣体也无不可。
比如这次教宗在韩国举行的弥撒,大家都是手领的圣 ...

既然我们此刻谈的是教会训导,那么自己的言论首先该回到教会训导上去,阁下说的非法祝圣包括绝罚神职的圣体非圣体说是不符合教会训导的,事实上教会一直承认他们的圣事是有效的,但是非法,所以阁下的圣体非圣体说是没训导依据的!请去参阅前教宗牧函中的相关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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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1:48: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顾关于非法祝圣神职的教会训导历史文件看,教会的训导具有始终如一的连贯性和一致性,下面让我们一起重温教会关于这个问题的训导文件:

文件一:教廷八点指示
         教廷八点指示<一九八八年五月>

一、天主教教义明白确认只有那些[接受教会的全部组织,及教会内所设的一切得救的方法,同时以信仰、圣事、教会行政及共融的联系,与借教宗及主教们而管理教会的基督结合在一起的人](教会宪章14号),才是教会完整的成员。

二、既然在天主教内罗马教宗是[信仰统一和共融的,永久而又可见的根源和基础](教会宪章18号),那些不承认且与教宗不保持共融的人,无法被视为天主教徒。与教宗的共融,不仅是纪律的问题,更是天主教的信仰。 因此,圣座对在世界各地,历年来一直保持信仰的完整,且忠于罗马教宗的主教、司铎、会士和教友们,怀有深切的敬意,并鼓励他们继续在此信仰上成长。 有关中国,历史上记载一九五七年成立了中国天主教爱国会,同时宣布放弃与教宗及圣座的基本关系,宣布天主教教友团体直接由政府管制。 虽然爱国会的某些负责人,最近所采取的一些立场,似乎显示在态度上有某种改变,而爱国会本身倾向于在教会与政府之间担任沟通工具,但不是宗教性的,却是政治性的工具,爱国会的组织文件和其代表的声明都证实此种意向。 况且事实上,爱国会即使在目前还是设法控制每一个教区的主教的挑选和祝圣,以及不同教区团体的活动。 根据以上所说的教义原则,任何一个天主教教友,依照良心,不能接受一个要求放弃他或她信仰的基本成份的社团的原则,即与教会和世界天主教主教团的可见的元首――罗马教宗――不可缺的共融,因教会和主教团没有教宗为首无法存在。 三、自一九五八年以来,由于爱国会的倡导,在中国大陆,没有罗马教宗必要的同意(宗座任命),祝圣了不少主教。 依据教会教义和法律规定,这类祝圣被视作严重的不合法;无论是接受祝圣的和主持祝圣者,均处保留于宗座的自科绝罚(参阅一九五一年四月九日圣职部法令及天主教法典第一三八二条)。 根据我们手头的资料来判断,上述的祝圣本质上没有任何因素,能造成祝圣本身的无效。当然,在这种情形下,只有在仔细并充分地审查每一件个案的细节后,才能作确定的判断。 四、有关由未被教宗承认的主教所晋升的司铎所施的圣事,假定他们的晋铎是有效的,那么他们所施行的圣事也有效。 有关参与弥撒和领圣事的合法方面,天主教教友应去找那些忠贞的司铎,即与教宗共融的司铎。 不过,为了他们属灵的利益需求,教友也可以去找其他的司铎,不过得避免坏榜样和危险,看他们的行为是否会损害到天主教信仰的完整内涵,即以上所说,要求与罗马教宗的完全共融。 五、第一和第二号所叙述的原则,要求避免与隶属爱国会的主教和圣职人员,有任何〔圣事上的相通〕,因此他们在中国大陆外作访问时,不得邀请他们或允许他们在天主教圣堂或机构内举行礼仪行为。 去中国大陆访问的主教和圣职人员,也应该遵守此规则。 六、教会在中国犹如在其他任何地方,有权利也有义务设立训练圣职人员的修院。 假如无法设立修院或是无法以其他方式,即使是秘密的方式,适当地培育准备晋铎的,那么他们也可以送爱国会管制下所开办的修院,不过唯一的条件是整体的方向和陶成,是依照教会的训导和指导的。 这种办法应该根据当地的环境来评估,也要看是谁在领导这种训练中心。 七、圣书、礼仪书、要理书及其他教科书等,必须是忠实传授教会道理者,才可应用。 八、一切援助必须是用在能维护天主教会正确的教义和信仰精神的事业上。 为了援助无法给予以上保证的人士或事业时,每一个案得根据有关合作的伦理原则来审核。 一九八八年五月                                    教廷国务院 万民福音传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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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0 11: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文件"二:范学淹主教十三条
   尊敬的主教,主耶稣在世时,圣若翰曾打发门徒去访问耶稣,为寻找救世主默西亚。今为善度教友生活,妥救灵魂,为给真理作证,作基督的勇兵,我有几个问题想请教主教,希望主教给予明确指导。
    1、“爱国会”提出“独立自主,自办教会”的口号,摆脱外来势力的干涉。 这样还算圣教会吗?
    答:圣教会是吾主耶稣亲自建立的,是至一、至圣、至公、从宗徒传下来的,人不能离开天主而自主,地方教会也不能各自为政而自办,“爱国会”脱离教宗,不服从教宗的领导,就不是天主教了,离开了与圣教会的共融,所谓“自主自办”的教,自然就不算圣教会了。
    2、自选自圣行不行?
    答:这个问题有两方面的解释:①在我们中国过去没有国籍的传教士,传教士都是教宗从世界各地派来的,由于中国教会人才贫乏不能自选自圣。后来时间长了,我们中国也有了传教士,本教区的主教可以自圣神父、自圣主教,但祝圣主教必须向教宗请示,经教宗批准后方可祝圣。全世界都是如此,任何国家都不例外。 ②“爱国会”的自选自圣不行,因为他们脱离了教宗,不服从教宗领导而擅自祝圣,就是背叛教宗、背叛耶稣。
    3、“爱国会”的“革新神父”行圣事、献圣祭是否有效?他们有赦罪的权柄吗? 教友能否参与他们的弥撒?参与了有罪吗?
    答:有效是有效,圣体还是有耶稣,到底我们教友不能领受他们的一切圣事,不能参与他们的弥撒,若是领了就是犯罪,向他们告解,不但不得罪赦,还罪上加罪。因为他们离开了圣教会就没有圣教会的治权了。
    4、有人说,神父错了是神父个人的事,与教友无关,都是为恭敬天主,有什么不好,反正比打扑克、看电视强,这种说法对吗?
    答:不对,因为既然知道他们错了,就不应支持他们错上加错。神父的错有两样:就是个人的过错和公开的过错,也就是私自的罪和公开的罪,如果是神父私人的过错,为教友恭敬天主可能无多大关系,但现在他们是公开成立反教宗的组织,公开声明脱离教宗,背叛圣教会,怎么能说与我们无关呢?
    5、“爱国会”的神父施行终傅圣事有效否?
    答:有效,但我们教友不许领。以上我说了,不许领他们的一切圣事,至死不领背叛教宗的人的圣事,藉着这个信德一定能得到天主的宽赦。
    6、有的老神父,不革新也不听“爱国会”的,但是没有结合着主教,这样的神父可以吗?
    答:可以,因圣教会目前在中国处于教难时期,老的主教不在了,新主教又找不着,在这种情况下,按圣教会的规矩办事还是可以的。
    7、“爱国会”神学院的修生,被他们的主教祝圣有效吗?
    答:有效,但没有权,我再重复一遍,我们的教友绝不能参与领受他们的一切圣事,若参与就有罪。
    8、有的教友明白道理,但望“爱国会”的弥撒只是为了图近,这样可以吗?
    答:不许这样,既然明白道理,知道不能望他们的弥撒还去望,就是明知故犯了,不明知不算过犯,明知故犯就是罪。
    9、如果近处不能去,远处又去不成,哪里也去不了,算不算不守主日瞻礼?
    答:我一再说了,不能领受参与他们的一切圣事,参与领受就有罪,这是先要明确的。至于近处没有圣教会的神父,在自己家里念经过主日也算满全了守瞻礼主日的本分。
    10、有的教友认为,无论如何反正教宗、主教没有摘他们的权,这样他们还有权吗?
    答:不用摘权,只要他们一离开圣统组织,自然就没权了,已经没权了还摘他们什么权?凡是脱离教宗的,立刻就丧失了圣教会的一切权柄。这就是圣教法典中的:“自科绝罚”。
    11、有的“革新神父”,流着眼泪向教友们说什么——他们也承认教宗,脱离教宗不行,背叛教宗救不了灵魂,我们这么大岁数了,还不懂这个吗?有些教友受了骗。主教我们怎样分析这个问题?
    答:这就是他们惯用的两手骗法,就是两面都骗的两面派,对政府说坚持独立自办,脱离教宗;对教友们又说,可不能脱离教宗,脱离教宗不能救灵魂,在这里我特别指出某某(名字从略)就是这样的人物。教友们不但要听其言,还要观其行。
    12、有的教友说,跟随“爱国会”的那些人,难道都下地狱吗?
    答:天主是无限仁慈的,他不会让“爱国会”这样长期下去,不会让圣教会长期处在艰难当中,处于“爱国会”阴影下的人应明认这大是大非的问题,“在人前承认我的,我在我父前也承认他,”应当澄清上面那些错误看法,信从完整的信仰,不要欺骗自己。 “爱国会”自称是天主教,却又脱离教宗,在这自身的矛盾中,一定自取毁灭。我看,现在教友们对自己的教会都有清楚的认识,都能坚强地为信仰作见证。河北、河南、山西各地教友都来见过我,信德都很坚强,对“爱国会”、“教务委员会”的性质都很清楚。
    13、关于向政府要圣堂的事,教友们都盼望政府归还教堂,有的地方政府还再三叫盖圣堂,但是必须由“爱国会”神父驻守作本堂,我们是要堂好,还是不要堂好呢?
    答:我们要堂好。我们有了圣堂,能增加圣教会的光荣,促使圣教会的广扬,让外教人看到天主教的兴旺。听说政府几次宣布了退还教产的文件,希望能认真落实,退还原教产。至于说盖了堂“爱国会”的神父要占用,那我们教友应竭力抵制,力争自己的权益。他们若用了,我们就不用,不能领受他们的一切圣事,将来他站不住了,我们再用。以上是我个人的意思,各地情况不一样,教友们应共同商量,听当地神长的命。总而言之,在收回教产上不能让圣教会吃亏,谁也无权出卖圣教会的产业,不能留下后患。
   
    主教:范若瑟  教友:牛伯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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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22:26:10 | 显示全部楼层
ak89 发表于 2014-8-30 11:31
既然我们此刻谈的是教会训导,那么自己的言论首先该回到教会训导上去,阁下说的非法祝圣包括绝罚神职的圣 ...

我的圣体非圣体说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即非法祝圣并受到绝罚。
中国目前只有三名公开受到来自宗座绝罚令的受罚者,他们分别是岳福生、黄炳章和雷世银,这三位受到绝罚的神职人员,已被逐出教会,他们现在连教友都不是了,他们举扬的自然就是非圣体了,参与被绝罚者的弥撒并领受他们所谓的“圣体”就是犯了亵渎圣体的大罪。
对于非法祝圣者即无教宗任命而祝圣主教的案件,按照《法典》第1382条声明祝圣的主教以及被其祝圣者,均陷于保留于宗座的〝自科〞(latae sententiae)绝罚(excommunicatio)。只要教宗没有发出绝罚令,他们都属于待科罚(ferendae sententiae),相当于他们虽然犯了罪,但是还没有经过正式的审判,也就是说保留自宗座的宣判权还没有发出,这种情况往往与一系列的相关因素和条件有关,对于这部分神职人员,教会实施的还是治病救人的方式,只要他们找到弥补的方式,作出应有的悔改。 他们是有机会痊愈,并重返教会共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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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22:49:01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 发表于 2014-8-31 22:41
既然我们此刻谈的是教会训导,那么自己的言论首先该回到教会训导上去,阁下说的非法祝圣包括绝罚神职的圣 ...

自由没看我的跟帖具体内容吗?我的理解其实也有局限性,毕竟我没受过神学方面的系统教育,我的发言还需神职人员批评指正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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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8-31 23:37:53 | 显示全部楼层
自由 发表于 2014-8-31 23:05
凡是脱离教宗的,立刻就丧失了圣教会的一切权柄。这就是圣教法典中的:“自科绝罚”。 ...

我一直在说,在中国的天主教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神职人员往往要承受非人的心理折磨,被威吓、被绑架,受到人身自由限制,受到肉体摧残等,这些都是非法祝圣案例中教廷会考虑的特别因素和条件,根据国际人权法案的相关规定,恐怖主义极大地侵犯了人权,所以在恐怖政治制度下发生的非法祝圣案例,其具体当事人与所有地球公民一样享有免于恐惧的自由,所以教廷在开出绝法令时,会考虑这一因素。
受到绝罚者一般也是因为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才受会到绝罚,比如黄炳章的绝罚,我就知道是因为他具备了一定的条件才受到绝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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